发布文号: 镇政发[2008]2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断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市区由执行省二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句容市由执行省三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执行省二类最低工资标准。现将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1.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850元/月,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
二类:700元/月,适用于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7.2元/小时,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
二类:5.9元/小时,适用于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