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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克山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1 生效日期: 2008-03-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8]18号
克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事宜的请示》(克山政呈[2007]64号)收悉。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其中含供热设施配套费10元)征收。其它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克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88号)。
  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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