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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黑龙江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0 生效日期: 2008-03-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8]1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地税局、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服务和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凡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应在我省设立法人企业,并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对在我省从事铁路、水利、电力等国家项目建筑施工的中直企业另作规定)。各级工商、地税部门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建设、房地产、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外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协助地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建设部门在核实其已在本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地税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积极提供备案、许可和相关支持。
  二、落实税收政策,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凡到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设立的法人企业,应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向我省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或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务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税务发票。对未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税务发票入账。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开具税务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配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和鼓励外来企业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市政、工商等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外来企业工商登记等情况;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相关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房地产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租赁等情况;地税部门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行业税收管理情况;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偷税、逃税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税务发票制假、贩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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