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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9 生效日期: 2008-03-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发布文号: 沈人发[2008]5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7]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持有市人事局核发的《自主创业证》
  (二)申请贷款的项目
  1.贷款人从事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店、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贷款人承担50%,展期不贴息。
  2.贷款人从事非微利项目(不包括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全部承担。
  (三)参加过沈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举办的创业培训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有与实施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设备以及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居住在沈阳并有沈阳户籍;
  (六)能提供足够的反担保措施,主要包括: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和固定工作岗位的第三方个人担保,有价证券质押,不动产抵押。
  二、申请材料
  毕业生持《自主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沈阳市居民户口簿,并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实施计划、还款计划、培训证明材料、婚姻证明、租房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和提供担保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贷款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个人申请、人事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毕业生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各类材料,到市人事局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二)初审。由市人事局负责小额贷款贷前审核,对毕业生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及贷款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微利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毕业生出具《沈阳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附件1),同时,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毕业生进行创业能力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作为贷款的参考条件。
  (三)复审。由区、县(市)人事局依据营业执照注册属地化的管理方式承担毕业生小额贷款的复审工作,负责将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人有关资料报送到本区、县(市)担保机构审核。
  (四)担保。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及所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承诺担保后,由区、县(市)人事局将有关资料报送至经办银行审核。
  (五)审批。由经办银行联合区、县(市)人事局和担保机构,通过实地验点的方式,共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审,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最后的审定。经审定同意贷款的,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六)放贷。签订贷款合同后,贷款申请人应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经办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款项划入该账户。同时,贷款申请人应将贷款情况报送到区、县(市)人事局进行登记,并将贷款合同复印件报送市人事局备查。
  四、贷后管理
  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贷后跟踪管理、档案管理、回收管理。
  (一)贷后跟踪管理
  1.各区、县(市)人事局要准确掌握贷款人的动态信息,加强日常沟通、联络和跟踪。每季度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并填写《小额贷款项目贷后监管记录表》(附件2),确保贷款人基本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在贷款人信息变动时,负责填写《小额贷款项目变动情况报告》(附件3),并将有关情况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报告。
  2.各区、县(市)人事局协助担保机构每季度走访一次贷款人及担保人,并查看抵押物情况,填写《小额贷款贷后检查报告》(附件4)备查。如担保人的职业、收入情况、抵押物情况发生变化的,应督促贷款人变更担保人。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应要求贷款人及时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3.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各区、县(市)人事局负责组织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贷后项目每季度进行联合会审,并认真做好会审记录备查。
  (二)贷款档案管理
  各区、县(市)人事局应依照实名制原则建立贷款人信用档案(附件5)及其电子数据库,将贷后管理的全部资料整理入库,并做好日常信息维护,确保贷款人信用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贷款回收管理
  1.贷款到期前二个月,由各区、县(市)人事局协助经办银行督促还贷。
  2.贷款人如未按期偿还本息,即视为逾期。由区、县(市)人事局及时组织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共同分析原因,提出书面解决意见。在逾期3个月内,由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人事部每月催收一次,并填写《小额贷款客户催收记录》(附件6),同时,与贷款人协商,帮助制定书面还款计划。
  3.贷款逾期满三个月经过上述催收程序无效的,由担保机构按合同规定,通过法律手段处置抵押物和追究担保人保证责任,以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罚息。
  4.对不按政策规定办理贷款业务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各区、县(市)政府是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的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四)由各区、县(市)人事局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放款规模、放款人数、贷款回收情况形成数据库上报市人事局。
  五、部门相关职责
  (一)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自主创业证》,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初审、汇总当年放款规模和贷款回收数据等工作。
  (二)区、县(市)人事部门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复审、贷后跟踪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包括建立和维护贷款人信用档案,对贷款人日常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及分析反馈,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等。
  (三)市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高校毕业生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指导;办理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金的复核和报批;汇总全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并向省担保中心按时报送月报、年报。
  (四)区、县(市)担保机构负责审查贷款人担保申请和反担保措施和贷款项目,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审核经办银行报送的贴息申请,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等工作。
  (五)经办银行负责对贷款申请人及贷款项目进行最终审核,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按季度报送贴息申请,对贷款人日常经营情况和贷款用途进行跟踪核查,以及按期催收贷款等工作。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发放与回收工作纳入市政府考核各区、县(市)就业指标体系,做好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与回收政策的制定、协调和监督,以及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工作。
  (七)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担保基金,指导和监督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审核市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报送的贴息资金拨款申请、对贷款代偿损失予以核定。 附件:沈阳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略)
附件:沈阳市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贷后监管记录表(略)
附件:沈阳市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变动情况报告(略)
附件:沈阳市小额担保贷款贷后检查报告(略)
附件:沈阳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记录表(略)
附件:沈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客户催收记录(略)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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