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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9 生效日期: 2008-03-1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8]2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抢救、保护好我市的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根据《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7〕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保护好、利用好文献古籍,对于传承民族文化、融和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市的古籍老化、破损和虫蛀现象严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人才匮乏,加强古籍保护刻不容缓。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做好古籍保护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际行动,充分发挥古籍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一)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8年开始,用3至5年时间,在《成都市古籍联合目录》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古籍普查工作。由市文化局牵头,教育、民宗、档案等部门配合,认真组织好本系统的古籍普查工作,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民间古籍的登记、定级、著录由所在区(市)县图书馆组织开展。
  (二)建立《成都市珍贵古籍名录》。参照《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建立《成都市珍贵古籍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列入《成都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重点做好保护工作。
  (三)创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成都图书馆是全市重要的古籍保护单位,要保护好馆藏古籍,多渠道收购古籍,完善保护措施,扩充古籍藏量,创建 “全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
  (四)命名“成都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参照文化部发布的古籍书库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对古籍藏量较大、珍贵文献较多,保护条件较好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命名为“成都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五)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和古籍数字化建设。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抓紧古籍的修复工作,重点抓好列入《成都市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成都图书馆要按照国家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的要求,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和古籍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数字化资源,发挥古籍的作用。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建立协调机制。由市文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民宗局、市档案局等部门组成成都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古籍保护专家小组和古籍保护中心,中心设在成都图书馆。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数字化和人员培训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搞好人才培养。要多渠道、分层次培养一批古籍修复人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四)搞好市场监管。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的流通和经营,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组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保护和利用。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古籍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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