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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0 生效日期: 2008-03-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安委办[2008]18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月份,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1号),结合我省实际全面部署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并要求1月底前上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治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但截止2月底,全省部分市仍未上报《登记表》。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隐患治理年”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落实责任,集中时间、精中力量全面排查,彻底治理。
    二、各地要采取分类指导、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隐患限期治理到位。对确有困难暂时难以治理到位的,要制订治理计划,抓好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各市要确定2至3个重大隐患项目实行挂牌督办。
    三、各地要抓紧开展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情况。至今未上报《登记表》(安委办〔2008〕1号附件)的市,务必于3月18日前报送我办;《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情况统计表》(安委办〔2008〕7号附件)请于3月18日前报送我办;重大隐患的治理整改情况分别于4月底和5月底前继续报送。逾期未报送相关数据和情况又未督办落实整改的,将适时给予情况通报。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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