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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委铜陵市农业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6 生效日期: 2008-03-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委铜陵市农业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8〕20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农委制定的《铜陵市农业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农业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市农委)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发展现代农业精神,大力发展优势农业,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农业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铜陵市农业小企业担保保证金”(简称担保保证金,下同),担保保证金每年通过财政预算从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首期担保保证金不低于2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
  第三条担保保证金存入承办农业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担保保证金的监管工作。担保保证金主要用于担保损失补偿、担保贷款企业贴息及其他支出等。担保保证金的使用按照申请人申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担保保证金余额的5倍。
  第五条担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在铜陵市、县、区工商部门登记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中介服务的有按期还款能力、无信用劣迹的各类农业小企业。对符合铜陵市农业发展规划、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第六条反担保方式:以企业信用为主,辅之以企业有关资产抵押、质押及第三人保证等资源的综合反担保。
  第七条担保运作的程序:企业申请、部门推荐、担保审定、银行支持、额度控制。
  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担保对象的基本条件需要担保的企业到担保机构领取并如实填报《委托担保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部门推荐: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先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市农委、市财政局再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予以推荐的意见。
  担保审定:担保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展开调查、评审,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银行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小企业扶持力度,提供优惠利率予以支持。对农业小企业的担保贷款,以国家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为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0%。
  额度控制:单个企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以内以信用反担保为主,超过20万元则以有效资产抵(质)押、第三人保证等资源反担保为主。
  第八条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担保年费率按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情况,按不超过2%收取。
  第十条市农委、市财政局、贷款银行、担保机构要共同实施对农业担保贷款项目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监管工作。对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项目,担保机构根据有关协议予以代偿,对代偿并进行追偿后仍有损失的担保项目,由担保保证金承担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项目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应积极追偿,相关部门给予配合。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应协助将发生代偿项目的借款人应享受的政策资金优先用于弥补代偿资金,并配合处置借款人的资产。
  第十二条对按期或提前偿还全部担保贷款并安全解除担保责任的企业,按企业实付担保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担保保证金中列支。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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