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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开展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5 生效日期: 2002-11-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劳社服发[2002] 14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全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促进劳务派遣企业更好地发展,根据《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1999]39号)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02年度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2年11月15日--2002年12月31日 
  二、年检范围 
  凡于2002年6月30日前取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以《资质证书》的核发日期为准)。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各劳务派遣企业2002年度年检总结; 
  (二)《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企业2001年度和2002年1-9月份《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审核表》(样式见附件)。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报送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四、年检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凡于2002年6月30日以前取得《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请于11月2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至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2月5日前,对辖区内参加年检的劳务派遣企业进行核查,对劳务派遣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在劳务派遣企业的年检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辖区内劳务派遣企业的年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市劳服管理中心社区就业服务处。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后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企业数的10%进行随机抽检,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并在《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年检章;对没有通过年检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年检,《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2月31日前对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五、年检要求 
  (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重视劳务派遣企业的年检工作,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劳务派遣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劳务派遣企业,要按时上报年检材料,年检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未通过年检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劳务派遣企业,将注销《资质证书》,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不得享受劳务派遣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附件:《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审核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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