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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 2000-05-15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决定成立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交通局、公安局组成。各县、市(含双阳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工商、税务、监察、财政、经贸委等部门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整治工作。 
  第四条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对象是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和偷、漏国家税费的车辆以及强行揽客、寻衅滋事、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运输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重点是: 
  (一)长春至农安、长春至双阳、长春至德惠、长春至白城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二)市区杭州路、华正批发市场和农安客运站广场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三)和平大路、卫星广场、客运北站、客运中心站周围的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四)其他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综合治理。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经常治理与定期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要将治理道路运输秩序工作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与道路客运资源优化配置工作相结合,与争创文明窗口优质服与相结合,与治理公路“三乱”相结合,与交通畅通工程相结合,切实维护好道路运输秩序。 
  第八条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稽查组,对重点线路和地点依法进行全方位稽查。 
  第九条交通部门应当对重点线路落实人员,实行包保责任制,确保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公安部门应当抽调警力配合执法部门执法。 
  第十条对非法营运的车辆,由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非法营运的报废车辆,由老旧汽车报废办予以强制报废。 
  第十一条非法营运者扰乱社会治安、欺行霸市、阻挠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备案。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应当定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非法营运或者利用职权为非法营运车辆提供方便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督促检查,对重点县(市)、重点线路、站点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相应措施,切实保证道路运输正常、有序、合法运行。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道路运输法规宣传,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号码:8633194),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发动群众监督非法营运活动,对群众举报非法营运活动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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