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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1 生效日期: 2008-04-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63号)
《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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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王祥喜??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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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本市境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旅游风景区等水域,常年或季节性从事专供渡运客、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所、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渡口的设置、撤销?
  第五条设置、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机构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的设置、撤销,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两岸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按前款规定分别报批。?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撤销渡口。?
  第六条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方便旅客上下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不得设置在狭窄、弯曲、水流湍急紊乱地段,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排洪泄洪。?
  公路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的规定。?
  禁止在通航水域设置缆渡。?
  第七条渡口两岸必须设立明显的渡口标志牌、公示牌、警示牌和渡口守则牌,在有条件的地方修建合适的码头、坡道、候渡室(棚)。?
  第八条适宜建桥的水域,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撤渡建桥。?
              第三章渡船?
  第九条渡船(包括机动渡船和非机动渡船,不含农用船、渔船)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机构登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按规定办理签证和年度检验。渡运时所有证书、证件必须随船备查。?
未经检验、登记发证的渡船不得投入营运。?
  第十条渡口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适航,禁止擅自改变船舶结构和使用性能。?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施和设备,所配设施、设备应摆放正确,便于取用。?
  第十二条渡船两舷应设置防护栏杆,汽车渡船应在甲板两端设置防滑装置。?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载客(车)定额、载重线标志和抗风等级。渡船应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部位载客运货。?
  第十四条每处渡口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配置渡船。?
               第四章渡工?
  第十五条渡口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渡工(船员,下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渡工应当由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熟悉航道、身体健康,并经海事机构培训考试,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或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严禁无证人员担任渡工。?
  第十七条渡工应当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渡船安全操作制度。?
              第五章渡运?
  第十八条渡船应当在规定的航区及指定的航线航行;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强行横越顺航道行驶的他船船头。?
  第十九条渡船渡运,应按船舶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严禁超范围渡运。?
渡运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须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准运准渡证明,并实行专船专渡。?
严禁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危险品混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超员或超载的;?
  (二)装载不当、影响安全渡运的;?
  (三)遇有洪水、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或发现其他危险情况的;?
  (四)渡船不适航或船员配备不足的;?
  (五)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的;?
  (六)其他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渡口经营者对中小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旅客过渡,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二条遇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繁忙时节,渡口经营者应当增加渡运次数,并由乡(镇)政府和渡船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维护现场渡运秩序。?
第六章渡口安全管理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渡口安全管理坚持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两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渡口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机制;?
  (二)每年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职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兼)职渡口、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经费;?
  (三)制定本县(市区)渡口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目标;?
  (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制止和取缔无证船舶从事客货运输行为,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予以整改;?
  (五)负责辖区渡口设置和撤销的审批工作,合理布局渡口,筹措资金,对渡船和渡口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六)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处理渡口船舶所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村民委员会、渡口所有人、经营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每年与村委会、渡口所有人(经营人)签订渡口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三)设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渡口、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经费;?
  (四)维护渡运秩序,对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或演出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特别是学生集中过渡,要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五)组织对乡镇船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依法制止、取缔私设渡口和农用船、渔船以及无证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六)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渡口船舶水上交通事故;?
  (七)督促渡口所有人、经营人落实海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海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察职能:?
  (一)负责管辖水域内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加强对渡口、渡船、渡工及渡运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渡口设置、撤销进行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报告,供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时参考;?
  (四)办理渡船登记、检验和进出港签证,核发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五)负责渡工培训考试,核发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六)参与调查处理渡口船舶所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七条渡口主管单位和渡口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自觉遵守渡口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渡运安全宣传教育;?
  (三)配备专(兼)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配备渡工;?
  (五)经常检查渡船和渡运安全设施,及时消除渡运安全隐患,确保渡船适航和渡口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六)维护渡口的安全秩序,制止超员超载超航区(线)等违章冒险渡运行为,渡运高峰期合理调度、增加渡运班次;?
  (七)经常组织渡船和渡工进行应急救助演练。?
  第二十八条渡工安全职责?
  (一)坚守岗位,遵守航行规则,严守操作规程;?
  (二)不超载超航区(线)航行,不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险情况下航行;?
  (三)宣传《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督促乘客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四)做好渡船日常检查及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不适航时,应立即停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经营者和主管部门报告;?
  (五)渡船发生事故或乘客落水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渡口经营者、渡口管理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海事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渡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
  第三十条渡口所在地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协助维持学生渡运秩序。?
  第三十一条过渡旅客、车辆应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和渡工的指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船。?
            第七章渡船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渡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海事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海事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三十三条渡船发生一般水上交通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渡船发生较大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渡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内容上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恢复,因强制撤除或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渡船不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从事渡运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渡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开航的,由海事机构责令停止渡运;拒不停止的,暂扣渡船;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渡工,由海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渡运。?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渡工违章操作的,由海事机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止渡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海事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渡运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不同情节,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装、人与危险品混装以及其他危及安全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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