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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2 生效日期: 2008-05-12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潭政办发〔2008〕2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园区管理机构:
《湘潭市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湘潭市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潭市发〔2007〕17号)精神,加大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扶持园区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我市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湘潭市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为规范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园区发展引导资金是市人民政府为加快园区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编制园区发展规划、风险投资引导、扶持园区发展和专项奖励等。
第三条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择优扶持、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从2008年开始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以后年度根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资金额度。
第五条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纳入《湘潭市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年初编制项目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如需调整,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六条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采取计划与资金分离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市园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上年度执行情况的审查和本年度安排计划的审核。
第三章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的主要项目:
(一)编制园区发展规划资金;
(二)专项奖励资金;
(三)扶持园区发展资金;
(四)会议经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编制园区发展规划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编制全市园区发展规划经费,包括编制工作经费、成本费、课题研究费、考察调研费等;
(二)县级以上园区编制相关规划,经市园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可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第十条专项奖励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园区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湘潭市园区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二)部门服务园区项目建设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扶持园区发展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建立园区专项扶持周转金。采取无偿使用、到期收回、滚动支持的办法,鼓励各园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
(二)园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费用,包括园区工作信息化建设以及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有关信息交流刊物的印刷等费用;
(三)入园企业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贴息时限原则上为一年,贴息率及额度视项目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会议经费及其他费用:
(一)专项会议经费,包括全市园区经济工作会议、市园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全市园区工作碰头会议等经费;
(二)培训和接待经费,主要用于园区干部培训、外出学习考察、接待重要客商和上级领导指导工作等;
(三)应急费用,主要用于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突发性事件等;
(四)其他经费,包括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等。
第四章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使用园区发展引导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符合使用园区发展引导资金条件的项目,由园区向市园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与资金用途相符的有关材料;
(二)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使用园区发展引导资金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形成建议、意见,报领导审批;
(三)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五章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到拨付的园区发展引导资金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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