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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8 生效日期: 2008-10-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发布文号:

厦财企〔2008〕44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商贸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我市商贸发展水平,增强我市商贸企业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57号)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扶持商贸流通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08年10月28日印发
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我市传统商贸向现代商贸转型步伐,提升我市商贸发展水平,增强我市商贸企业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57号)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厦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企业实施挖潜、改造、提升项目,创新经营业态,提高商贸流通管理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资金核拨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并与市贸发局共同审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市贸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的监督管理与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我市尽快形成区域商贸中心;
  (二)有利于促进商贸企业调整经营结构;
  (三)有利于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提升我市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重点保证已建项目、在建项目;
  (五)有市场、有效益;
  (六)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
  (七)市与区联动,共同支持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项目包括:
  (一)流通企业改革。扶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改造经营、仓储、物流设施,创新流通方式,建设符合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要求的商贸项目,提升流通企业竞争力,推进流通现代化。
  (二)重点专业批发市场建设。主要扶持新建、改造、提升一批重点专业批发市场,推动我市批发市场创新交易方式,提高经营档次,增加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力。
  (三)商业街建设改造。主要扶持新建、改造、提升一批特色商业街,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形成经营特色,促进消费,繁荣市场。
  (四)连锁配送中心建设。重点扶持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和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便民连锁经营网络。
  (五)其他符合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六条 资金扶持标准根据资金总量综合平衡,实行按比例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无偿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30%,或按项目实际专项贷款给予二年适当贷款贴息,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商业街的建设改造支持,仍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122号)实施。
  第七条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报计划。由项目承办单位于每年7月1日前向市贸发局申报下一年度资金计划,申报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承办企业营业执照,计划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市贸发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项目纳入年度资金预算,未申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扶持资金。
  (二)资金申请。由项目承办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贸发局申请上一年度商贸流通业资金,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承办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投资及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申请扶持的金额等,上年度已享受过资金扶持的承办单位应提交上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2.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3.项目批准实施相关文件,相关费用的单据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待验证后退回)、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经企业法人签字);
  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项目审核。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评估、验收,并依据评审验收情况审批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报市政府批准。
  (四)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通知,市贸发局通知有关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按有关管理规定,将款项直接拨付至项目承办单位。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在项目竣工后,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受理申请后,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开展实地验收,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评价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必须接受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不同,不予补助资金或追回已拨补助资金;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备资金计划或提供申请材料不完整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或项目实施后未取得预计效果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贸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年度商贸流通业资金计划申报表》
//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12/p020081215383437653086.xls
     2、《年度商贸流通业资金申请表》
//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12/p02008121538343796266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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