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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7 生效日期: 2008-10-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5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住房置业担保等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机构。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次年年初公布上年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服务费由中介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
第九条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记录与台账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费用收支情况,以及国家、省规定要求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推行房地产中介机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网上申报,诚信档案、中介信息、资金周转网上查询”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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