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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辖区内保险业业绩评价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7 生效日期: 2008-10-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阜新市辖区内保险业业绩评价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辖区内保险业业绩评价与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阜新市辖区内保险业业绩评价与奖励办法
为促进金融业发展,构建阜新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和发挥保险机构支持转型振兴和实施“突破阜新”战略,促进和谐阜新、平安阜新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保险业业绩评价体系及评分标准
保险机构以市级机构为单位,组织参加业绩评价活动。每单位年度业绩基础分为100分,业绩增加计加分,业绩减少计减分。
(一)综合贡献率50分
1.保险深度基础分15分。以当年各保险公司对全市保险深度(全市商业保险保费收入额占gdp的百分比)的贡献份额为指标,在全市达到省政府下达指标或者本市规划目标的前提下,保险深度第一名在基础分之上加计5分,第二名在基础分之上加计3分,第三名基础分计15分,以下每降低1个位次基础分减计1分。
2.保险密度基础分15分。以当年各保险公司对全市保险密度(按全市常住总人口数平均每人投资保险费金额)的贡献份额为指标,在全市达到省政府下达指标或者本市规划目标的前提下,保费密度第一名在基础分之上加计5分,第二名在基础分之上加计3分,第三名基础分计15分,以下每降低一个位次基础分减计1分。
3.保险业务创新基础分20分。按市政府指导意见要求,当年有服务经济转型、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保险创新,每开展一项保险创新业务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包括独立开展和联合开展推出新的保险产品)基础分计20分,没有保险创新业务的计零分。
凡创新推出填补我市保险市场空白产品的,以创新产品计算,属原始创新的每项加计10分,属引进创新的每项加计5分。
(二)理赔满意度25分
1.理赔时效基础分10分。按照辽宁省保险行业理赔服务标准、流程和时效规定,对应理赔案件做到及时理赔的基础分计10分。当年有无故推迟理赔时间行为的,每出现一次延时理赔的减计10分。
2.足额赔付基础分10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足额理赔的基础分计10分。当年发生有未按保险合同规定足额赔付行为的,每出现一次违约赔付减计10分。
3.无客户投诉基础分计5分。出现客户投诉属保险公司违约的,每项投诉减计5分。
(三)企业风险控制基础分10分
1.无市场风险产品项目的基础分计3分。发生市场风险的计零分。
2.无操作风险产品项目的基础分计4分。发生操作风险的计零分。
3.无道德风险的基础分计3分。发生道德风险的计零分。
(四)依法合规经营基础分1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基础分计4分。出现违法经营行为的基础分计零分。
2.遵守行业执业规定管理经营的基础分计3分。出现违规经营的基础分计零分。
3.履行地方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基础分计3分。出现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基础分计零分。
(五)企业发展与经济效益基础分5分
1.与上年比较,企业规模(包括:保费收入、从业人员、经营市场地域范围等三个指标)同比均为增长的基础分计5分,三项指标均与上年持平的计零分。
2.保费收入、从业人员、经营市场地域范围三个指标当中,每出现一个比上年下降的减计2分。
二、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保险业发展实行精神鼓励加适当物质奖励的激励政策,鼓励各保险机构为阜新经济转型、新农村建设和平安阜新建设做贡献。
(一)精神鼓励
荣获每年度综合奖的单位,作为阜新市“五一奖状”优先推荐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作为阜新市劳动模范优先推荐人选;荣获单项奖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阜新市“五一奖章”或者阜新市“三八红旗手”优先推荐人选。
(二)物质奖励
1.每年从参评保险机构中评选出荣获支持地方经济转型综合奖单位一名;荣获支持新农村建设单项奖、支持平安阜新建设单项奖单位各一名。
2.年度业绩5项指标均达到基础分以上的,综合得分第一名者为服务经济转型突出贡献奖单位,奖励金额8万元;
3.年度业绩5项指标均达到基础分以上,服务“三农”做出突出的单位,授予支持新农村建设特殊贡献奖,奖励金额5万元;
4.年度业绩5项指标均达到基础分以上,服务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支持平安阜新建设特殊贡献奖,奖励金额2万元。
5.单项奖不兼得。
6.以上奖金,由受奖单位按业绩贡献的大小发放。其中,对受奖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可按所得奖金额的30%掌握。
(三)奖励否决条件
1.对当年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保险机构,取消受奖资格。
2.对当年发生经营风险的保险机构,视风险程度予以减分。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受奖资格。
3.保险机构发生经营道德风险、操作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机构内部发生重大事故的,保险机构对地方工作配合不力的,对其全部奖项均实行一票否决。
三、业绩报告及评价程序
1.辖区内保险机构应当按要求报送季度、年度的业绩报告。
报送时间:季度业绩报告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送;年度业绩报告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
2.各保险机构业绩报告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并附业绩评价表,统一报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业绩报告及业绩评价表必须及时、真实、准确。
3.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保险机构业绩评价工作,并负责组织市农委、安监局、保监局阜新监管联系组、市保险协会等部门(组织)进行考评。
参与评价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4.市金融办根据考评结果提出表奖建议名单,按照有关程序报送市政府审定,在阜新金融年会上进行表奖。
5.市政府对于为阜新经济转型、新农村建设和平安阜新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保险机构,每年向其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6.本评价与奖励办法自2008年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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