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果洛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 2008-05-21
发布部门: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果政办〔2008〕58号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果洛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驻州各单位:
为加强市场调控,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州发改委制定了《果洛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实施办法细则》,并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果洛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
存量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青海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实施办法》的具体责任人,要在县域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粮食,指原粮和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所称粮食经营户,包括专营和兼营粮食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承担省级粮食储备和州级粮食储备企业不纳入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
  第四条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关于在全州范围内对粮食经营者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州发改046号)要求,与工商部门共同核实粮食经营户上年度月均经营量,以上年度月均经营量为基数,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核准粮食经营户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并书面告知粮食经营户。
  第五条粮食经营户所报月均经营量必须真实可靠,必须常年保证有经核准后的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
  第六条粮食经营户月经营量连续四个月发生变化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其报送的统计数据和台帐数据,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准其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并书面告知。
  第七条粮食经营户库存粮食须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要求。
  第八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库存量检查,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对违反规定的粮食经营户,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报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细则由果洛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