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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 2005-02-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确保城市房屋拆迁有序地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拆迁人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实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制度。
第四条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项帐户。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归拆迁人所有,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用于拆迁安置补偿。
第五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拆迁人及相关部门测算拆迁安置补偿资金金额。
(二)制定资金监督使用操作规程,保证资金的合法使用。
(三)确定资金监督标准,并视情况适时调整。
(四)制定统一使用的资金监督表格。
(五)公布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金额,依据《条例》第八条规定测算,拆迁人按照测算结果足额存储。
测算公式:拆迁房屋总面积x评估指导价格=补偿资金
补偿资金短缺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拆迁人发出追加资金通知书,拆迁人必须按规定时限追加资金。补偿资金的10%作为保证金,在该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全部结束并验收合格后解除监督,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八条拆迁人不执行资金监督制度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验收合格证》。
第九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纳入监督后,拆迁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
第十条承办资金监督的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
第十一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存专用,因不法的支出,造成被拆迁人权益受到损害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拆迁单位的法人如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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