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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6 生效日期: 2007-05-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办发【2007】7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通化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加强医疗费管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市区内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离休干部。
驻县(市)的市直单位离休干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执行所在地的统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凭卡就医,划卡结算,网络监控与现场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离休干部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老干部管理等部门制定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规定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市财政、老干部管理部门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定点医疗单位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
(二)负责编报离休干部医疗费预决算;
(三)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医疗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医疗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根据年初计划和均衡进度,按期将离休干部医疗费拨付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七条 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按上年度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各类企业和驻通国省属单位、原不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指派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每年一月份将离休干部医疗费一次性存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户。
第九条 困难企业不能全额缴纳统筹费用的,应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劳动保障、老干部管理部门对其缴费能力进行评审认定,根据该单位的困难程度确定补助范围和金额。暂时没有缴费能力的单位,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的,可以缓缴,并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报告制度。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老干部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定点医院和离休干部代表参加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离休干部医疗费缴纳、支出情况,通报离休干部年人均医疗费支出30000元以上情况,对今后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接受社会各界和离休干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监督管理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支出10000元以上的进行重点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离休干部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根据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按年人均3000元标准,年初一次性注入离休干部医疗卡内,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离休干部门诊、住院和定点药店购药,首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再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每年一结算,年底如有结余,一次性返给离休干部本人。
第十四条 年度终结,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如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如超支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向市政府报告,由市财政部门给予拨付。
第四章 医疗待遇和医疗管理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根据病情选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市内各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看病就医、购药,医疗费支出划卡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异地居住离休干部根据本人居住地点,每年可选定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各一所,作为本年度定点医院同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的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范围,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市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床位费按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07)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单独的离休干部门诊和综合疗区,设立专门离休干部管理机构。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序、服务优良、管理严格的临床科室运行机制,将科室经济效益与离休干部医疗费收入脱钩。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医疗档案,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原则,开方用药要有本人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离休干部转嫁医疗费用。定点医院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单独统计,处方、检查单、住院付费清单应单独装订,单独保管。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离休干部各项医疗费用时,应给予8%的优惠。
(一)离休干部门诊就医,应持离休干部医疗卡到离休干部门诊诊治,医生要在门诊病历记录病史、诊断和处置情况等,每日只限一方,慢性病用药不能超过十五日量。对患有疑难症的患者,应聘请有关医生进行会诊,提出治疗方案,由离休干部门诊医生开方投药。
(二)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凡病情需要住院的离休干部,须经离休干部门诊医生介绍,开具住院审批单,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实行专诊医生负责制,病程记录与医嘱必须相符,每日应向离休干部提供医疗费清单。长期卧床需门诊治疗的,可办理家庭病床,也可凭医疗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市内各定点药店购药。离休干部应在医生指导下用药,不得点名开药和挂床住院,凡挂床住院或符合出院条件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者,费用全部由本人负责。
(三)离休干部确因病情严重,受本市医疗条件限制,需到上级医疗单位诊治的,定点医院应组织会诊,提出转诊意见,由主管院长审批,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离休干部长期居住外地或外出急诊住院的,须在六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门诊医疗费凭门诊病历、用药复写处方、原始有效票据,住院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和原始有效票据,转诊患者需附《转诊审批单》到市医疗保险经机构每季度报销一次。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应妥善保管好医疗卡,就医时出示本人医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凡因违反医疗卡使用规定,将医疗卡转借他人使用、弄虚作假造成医疗费流失浪费的,除向当事人追回损失外,首次予以警告,超过两次以上的,将停止各项医疗待遇一年,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并按违规额和协议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理。离休干部医疗卡丢失、损坏的,应及时挂失和补办。
第十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网络监控并实时监督,凡符合规定的应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结算拨付工作。
第二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通化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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