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 2007-12-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决定
(2007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会议认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总体上运行平稳,为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制度性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作如下决定:
  一、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单位缴费计入个人帐户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比例,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
  二、适当提高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市人民政府要保证公共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凡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支出,必须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政策,逐步减轻自负医疗费用过重的人群的负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改革的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抓紧从整体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