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药监、城管、卫生、公安部门: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严厉打击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是一种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稽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二、对街头非法收购药品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公安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药监、城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从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药品,严禁从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的人员手中购进药品。药品采购要有真实、完整的记录。对无药品采购、销售(或使用)记录的,或伪造记录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监、卫生部门应依法处理。
四、为根除街头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药监、卫生、城管部门应加强对无证经营药品、无证行医和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行为的打击。一经发现,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取缔,并没收其全部药品。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市药监局 85711111
市城管局 85732110
市卫生局 82812627
市公安局 110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