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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8 生效日期: 2002-08-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各区药监、城管、卫生、公安部门: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严厉打击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是一种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稽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二、对街头非法收购药品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公安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药监、城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从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药品,严禁从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的人员手中购进药品。药品采购要有真实、完整的记录。对无药品采购、销售(或使用)记录的,或伪造记录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监、卫生部门应依法处理。 
  四、为根除街头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药监、卫生、城管部门应加强对无证经营药品、无证行医和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行为的打击。一经发现,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取缔,并没收其全部药品。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街头私设摊点收购药品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市药监局 85711111 
  市城管局 85732110 
  市卫生局 82812627 
  市公安局 110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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