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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城市扶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7 生效日期: 1996-08-07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城市扶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山政明电72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城市扶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白山市城市扶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扶困基金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印发白山市城市扶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白山市城市扶困基金会章程》,为确保城市扶困基金的安全、增值,坚持审批、管理使用、支付监督相分离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城市扶因基金是用于帮助贫困职工家庭摆脱困境的专项基金,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对贪、挪用扶困基金者要依法追究责任。第二条,城市扶困基金列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审计的监督和检查。第三条,城市扶困基金,实行城市扶困领导小组组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凡3000地(不含3000元)以上的借款和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的救济款,必须报城市扶困领导小组审批。第四条,凡3000元以下的借款和2000元以下的救济款由城市扶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负责定期向城市扶困领导小组报告使用情况。第五条,城市扶困基金专户存储,由市财政局综合科负责托管,并根据城市扶困办公室的批文,办理支付手续。第六条,城市扶困办公室按着《白山市征收城市扶困基金的若干规定》及时做好扶困基金到痊工作和到期借款的本金、占用费的收缴工作,履行手续后,全部划拨到市财政局扶困基金专储户。第七条,扶困办公室的办公经费,按基金增值部分的1%提取,年最高额不得超过5万元。城市扶困办编制预算报城市扶困领导小组审批,由市财政局综合科拨付。第八条,为调动扶困基金代征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按代征金额的10%撮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城市扶困办统一提取,报城市扶困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局综合科根据批件统一支付。第九条,扶困基金本着有偿作用,增值发展的原则对借款方收取资金占用费。第十条,为加速资金的周转,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资金占用费从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还款时本金、占用费一并归还。第十一条,扶困基金会不对个人借款,对有自救条件的贫困职工借款一律由单位负责办理。第十二条,单位向扶困基金会借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城市扶困办公室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扶困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第十三条,借用扶困基金,必须由城市扶困办公室与借款单位签定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借用金额、用途,还款计划等。第十四条,单位借款必须有单位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在借款方不能按期如数归还借款时,担保方负责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占用费。第十五条,城市扶困办公室对借出的资金进行监督,借款方如不按协议规定使用基金,有权停止借款或收回借款。第十六条,借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凡违法造成的后果,均由借款方承担。第十七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城市扶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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