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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纪委关于对公车私用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2 生效日期: 2002-12-12
发布部门: 吉林省松原市纪委
发布文号:

松原市纪委关于对公车私用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狠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车私用歪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车是指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配置的公务用车。本规定所指的公车私用是指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钓鱼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条为了防止公车私用,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
  1、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个部门负责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乘坐车辆的领导也负有管理的职责,对司机负有教育的义务。
  2、双休日、节假日实行公车封存制度。双休日、节假日如有特殊公务需要用车,应由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提请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五·一”、“十·一”、春节长假用车,须提前报市纪委党风室备案。
  3、严禁县(处)级领导干部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公车。
  第三条严禁公车私用。有下列行为之五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它责任人员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一)单位领导或车辆管理人员将公车派作私用的;
  (二)为领导或领导亲属迎送亲、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钓鱼的;
  (三)司机擅自将公车用于迎亲的;
  (四)司机擅自动用公车办其它私事两次以上的;
  (五)县处级领导干部学车或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四条发生三次以上公车私用的单位,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加重处分。
  第五条对于公车私用构不成纪律处分的,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要通过不同形式进行教育,促其改正。
  第六条对于公车私用不挂牌照、串挂牌照、挂假牌照、遮盖车牌照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追究纪律责任外,还要由交警部门按《公安部交通违章程序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卖掉的车辆,要及时办理转籍手续,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原车主单位负责。
  第八条本《暂行规定》与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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