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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9 生效日期: 2004-08-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州政办发〔2004〕37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九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二○○四年八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 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许可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许可权。许可机关应当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对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 公开规定 
  第六条 全州各级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务大厅的,政务大厅应当统一发布通告,公布下列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四)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 
  (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政务大厅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八)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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