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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 2007-05-2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07〕3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意见
(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2007年5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切实担负起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加强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会议,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重大交通安全问题。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指导、评价。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施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合力。
  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升交通参与者法制、安全和道德意识
  宣传、公安、教育、司法、交通、农业和安监等部门要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深入抓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实施。司法、公安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围绕道路交通安全阶段性工作重点,及时有效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对机动车驾驶人、农民和中小学生等群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的意识。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主流宣传作用,营造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舆论氛围。
  三、加强重点车辆管理,有效预防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
  省公安、交通、经委、安监等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办法》,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实施全方位监管。交通部门要定期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提出警告,直至取消经营资质。对事故频发的客运企业或经营业户,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暂停其营运或调整其经营范围;对不符合夜间安全运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公路,坚决不允许开通夜间班线客运或包车客运。公安、教育部门要继续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的要求,确保学生出行安全。公安、交通、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车辆安全管理,做好旅游线路、景点的交通安全工作。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公安、商务、质监等部门要做好车辆报废管理工作。商务、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交易管理。质监、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的牌证管理,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的牌证管理和安全技术检验,提高上牌率。军队、武警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军警车辆的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安装、粘贴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交通、公安、发改、安监、质监部门要加快客货运输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全球定位系统的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调整车辆出行次数,提高车辆出行效率。
  四、加强驾驶人培训、管理,提高驾驶人队伍整体素质
  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管理,核定培训能力、严把驾驶人培训质量关,对达不到行业标准的培训学校、培训班要坚决停业整顿、取消培训资质。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考试场地建设,严格考试监督制约机制,严把驾驶人审核、考试、发证关;认真落实驾驶人培训学校培训质量排名制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条件,严格按照规定考试、发证;要加强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资质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方面的信息管理,定期向交通部门抄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驾驶人管理,及时根据驾驶人身体状况和情绪状态科学安排任务,确保出行安全。
  五、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在加强国省道和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同时,加大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向县乡道路、城郊结合部和铁路平交道口延伸;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重要时期、重要路段、重点区域、重大活动场所的道路交通安全;要重点加强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运送学生车辆、出租车、摩托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行车秩序的管理;要严厉查处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限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超强会、公路违法停车和农村地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报废车非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高压严管态势。农业(农机)部门要继续开展拖拉机安全生产秩序集中整治活动,提高挂牌率、持证率和检验率。
  六、加强通乡公路管理,遏制农村地区交通事故上升势头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解决通乡公路安全隐患多、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农村学生乘车难等问题。公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交警为主、部门协作、多警联动、社会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机制;农村公 安派出所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积极参与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交通部门要完善通乡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将客运线路向村屯延伸。农业(农机)部门要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
  七、加强危险路段排查整治,消除公路交通安全隐患
  交通、建设、公安、铁路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交通、公安、铁路、安监部门要按照危险路段排查标准,对辖区危险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危险路段排查情况、提出整治建议。交通部门要针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进一步完善限速、减速让行、危险路段提示等标志。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做好施工路段的交通分流、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路段整治的跟踪监管,组织有关部门对危险路段的整治情况进行评价。
  八、加强特殊天气交通管理,确保恶劣通行条件行车安全
  气象、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省各主要城市和主要公路沿线交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恶劣气候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通报交通气象灾害预报信息。公安部门要根据天气和道路情况启动相应预案,增派警力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交通部门要对冰雪道路及时采取除雪、除冰、防滑等措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九、加强“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提升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解决问题、典型指导和督导考评到位,全力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公安、发改、建设、交通、农业和安监部门要按照公安部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公通字〔2006〕65号)和《黑龙江省2006年至2008年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平安畅通县区”评价办法》、《黑龙江省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意见》等规定,履行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职能。监察、教育、宣传、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搞好配合,真正形成创建工作的合力。建立完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秩序良好、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和交通事故减少的总体创建目标,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奖惩制度,建立一级抓一级的工作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定期深入基层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安监部门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研判,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措施。公安、安监、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因工作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事故居高不下负有管理责任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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