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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09 生效日期: 1986-06-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现将《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颁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是落实“七五”计划的一项实际步骤,也是对现行劳动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它不仅有利于合理均衡企业负担,为搞活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而且对保障退体职工生活、保证社会安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都有重要的意义。
鉴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确定首先在牡丹江市、克山、木兰、肇源县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试点市、县应设置精干的专管机构,市暂配十至十二人,县暂配四至五人。在试点中发现问题要随时向省体改委、劳动局报告。其它市、县要积极进
行调查测算等准备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省体改委、劳动局同意后实行。

198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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