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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9 生效日期: 2007-08-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7〕4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

鸡西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教师队伍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教师队伍管理工作;学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校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中小学教师的素质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履行培育、传授、指导、开发、引领的职能。具有现代教育思想、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创新精神,做学生思想品德的培育者,学习的指导者,学生未来的设计者,学生智力资源的开发者和学生人生的楷模。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的素质
(一)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人文素质:教师应具有伦理修养、艺术精神、生命意识、民主意识、审美意识。
(三)职业素质
1.师德素质。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笃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甘于奉献、教书育人、开拓进取、为人师表。
2.基本素质:中小学教师必须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具有较强的教学基本功,现代教育技术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3.教学素质: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掌握学科课程标准,胜任一门学科的大循环教学和一门选修课教学。有课程资源开发和整合的能力,有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及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能力;有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的能力,有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学科课堂教学整合的能力;有教学创新意识和能力,有承担校级及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研讨活动的能力。
4.科研素质:有科研意识,善于收集教育信息、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育规律的能力;有从教育教学实践中发现和提出问题、运用科研方法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并能撰写个案、论文的能力;有对教材和学生心理特征的研究能力。
5.管理素质:胜任班主任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艺术和教育智慧。有对学生心理咨询的能力,能组织和开展各种班级活动,能协同其他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同一项工作;有沟通与联系学校、家庭、社会的能力;能制定明确的班级德育工作计划并做到有效实施。
6.心理素质:应具备在生存中的竞争能力;发展中的创新能力;变革中的应变能力;进取中的博学能力;挫折中的自控能力;合作中的宽容心态。
第七条教师的岗位职责
(一)师德方面: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明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全面了解学生。
2.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认真制定每学期的德育工作、教学工作、教研工作、班主任工作等项工作计划。
3.为人师表、勤于教学、钻研教材。认真备课、做好教学设计;注重对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认真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客观、多元评定学生成绩,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4.做好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注重学生不同发展阶段的心理、生理特点和个性特征,精心培育、完善学生健全的人格;有目的有计划开展班、团、队活动,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学生课余活动,培养学生活泼、乐观、向上的良好品德与个性。
5.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学校教研教改活动,勇于承担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教学,积极撰写教学反思、教学叙事、教学论文;每学期参加听、评课20节以上。
6.面向全体,不放弃一个学生。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努力做到不使一个学困生退学,不随意停课和提前结束授课。
(三)建立和完善家校联系制度,定期家访,定期召开家长会。
(四)出勤与工作量。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不随意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执行请假制度。履行教师聘约,承担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服从分配,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管理机制
第八条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依据省人事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和“岗位设置标准”,学校必须制定由教代会通过的教师职务评聘方案,合理设置高、中、初级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在全面客观公正考核评价教师的德、能、勤、绩、廉基础上,按职务岗位申报。严格按照聘任原则、条件、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制。学校在核定编制内和规定岗位指数内,实行竞聘上岗,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人员不得竞聘教师岗位。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统一。学校和受聘教师双方签订聘约,聘期为3—5年,可以连续聘任。教师聘任按《鸡西市中小学教师聘用办法》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十条市和县(市)、区所属学校教师聘任要优先聘用本学校教师,难以在本校聘够合格教师的,征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辖区范围内跨学校聘用。超编学校教师的分流与待聘、教师的管理等按《鸡西市中小学教师聘用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办学需要,依据人事调配与交流的政策规定,在所辖区域内调剂教师余缺,逐步实行校与校之间、城乡之间的教师交流,鼓励骨干教师到缺编的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因工作需要选拔聘用的异地教师,经本人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对方学校确定聘用,即可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教师在聘任期间,学校每学期要进行一次考核,聘任期满要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学校要根据《鸡西市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制定本校教师的考核细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将教师的考核结果记录到教师专业成长档案中,作为职务晋升、续聘、解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严格考核制度。对一年考核不合格者,实行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按合同约定,予以解聘。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书面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城乡教师双向定期交流制度。开展城镇教师支教活动。采取保留工资、编制、适当补贴等措施鼓励城镇优秀教师到农村或城镇师资薄弱学校支教,实行农村或城镇师资薄弱学校的教师到办学水平较好的学校跟班培训制度。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手拉手”帮扶、送“教”下乡、“导师团”等方式培训辅导农村教师,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素质,解决学科结构不合理问题。除高中教师外,从2008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任教(或支教)一年以上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
第十四条加强教师岗位管理。未经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借调教师到其他系统(单位)从事教学以外的工作。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教师请假和考勤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考勤制度,中小学教师实行签到坐班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教师,根据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予以辞退。教师病事假应履行的程序和病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教师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五章招聘与调配
第十六条学校编制。经编办、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后,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具体实施教师调配。凡满编或超编学校不得再调入(聘用)教师。超编学校教师实行向缺编学校流动。在编制限额内,及时为中小学调整或补充学校需要的教师。
第十七条教师的招聘录用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凡招聘的新教师,小学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格,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格且专业对口,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急需补充特殊专业的新教师可拟聘具备专业对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待获得相应教师资格后正式聘用。招聘办法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不断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培训和学历提高培训。
(一)非学历培训包括新任教师培训、面向全员的岗位提高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及短期应急培训。培训采取教师个人自我研修、校本培训和各级培训部门组织的集中专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修养为主要内容。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每5年为一个周期,教师个人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集中培训,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实行学时学分管理。凡未接受规定时数继续教育或经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评优、评职和续聘。教师培训费用按《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规定的城乡教育附加10%和《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相关部门和学校要保证这部分经费用于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专款专用。
(二)学历提高培训。取得达标学历和相应教师资格的已聘教应参加高一层次专业对口的学历培训。按照国家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要求,力争到2010年,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下的教师,初中要达到本科学历,小学要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鼓励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通过在职函授取得研究生学历。
(三)面向全员教师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城区教师力争在3年内、农村教师力争在4年内熟练掌握和运用计算机,并能充分利用计算机制作课件,在教学中广泛使用;力争在5年内使90%的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等级标准。
(四)实施“中小学骨干教师梯队建设工程”。通过骨干教师专业引领和同伴互助,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辐射作用。骨干教师队伍梯队建设实行滚动管理,每5年进行一次市级名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评选。
第十九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规划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组织实施工作。培训实施工作由市教育学院和县(市)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市教育学院具体承担全市中学教师和市区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对县(市)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具体承担本地区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市、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满足培训工作需要。教师培训工作要纳入市、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五年规划中。各校的校本培训工作要达到市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工作评估标准。第七章师德师风
第二十条市、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作为教师培训和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严格规范师德行为。严禁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以各种名目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赌博、酗酒和课堂上接打手机、吸烟;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训斥和指责学生家长;不做有损于集体荣誉和不利于同事团结的事;不在校内打麻将、玩牌;不得参与各种招生中介并从中收取回扣;衣着整洁得体。
第二十二条严格履行教师本职工作。在职教师不得擅自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高考或学科补习班、辅导班、提高班、家教班、兴趣班、实验班、特长班等,对已办班或兼课的在职教师,自有关部门下达通报之日起15日内应当停止办班或兼课活动,逾期不停者,由有关部门给予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两年内不能参加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严重违反师德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者,实行待聘或解聘,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建立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教师在聘任期间成绩显著的,年度考核应优先确定为优秀。其中连续评定为优秀的,可参加评定省政府表彰的“特级教师”和各级政府表彰的模范教师和模范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名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骨干教师等。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每3年进行一次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规范对教师的处罚行为。对教师的处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和《鸡西市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等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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