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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的通知》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3]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后,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列入了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正逐步建立责任考核体系。为使各地组织做好促进就业各项指标的考核,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促进就业考核体系。 
  各地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促进就业考核体系时,要做好与落实《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3]227号)有关要求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层层分解考核指标任务,按季度进行统计分析,检查督促落实。各地考核办法(或统计考核办法)和统计分析报告,请及时报送部规划财务司和培训就业司。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建立促进就业不任考核体系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进一步明确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促进就业责任,努力增加就业,有效控制失业,从今年起,本市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每年新增(净增)就业岗位情况;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强化就业服务情况;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情况;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情况;国有企业减员控制情况和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效果等。 
  (一)对各区县政府,考核新增(净增)就业岗位、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和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效果等。 
  (二)对有关委办局、考核新增岗位和控制国有企业减员规模。 
  (三)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落实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强化配套管理服务,为促进就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的情况。 
  二、考核要求 
  (一)关于新增(净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国有企业减员规模 
  主要考核各区县新增(净增)就业岗位、各有关委办局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国有企业减员规模的情况。每年初,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下达当年度新增就业岗位和失业人数控制等考核指标,对各有关委办局下达当年度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国有企业减员规模指标。各区县和有关委办局要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完成。 
  (二)关于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 
  主要考核各区县政府开展就业托底的工作情况。各区县政府对已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逐步提高其就业质量,确保就业岗位的稳定;对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按照“双向承诺”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安置其就业。 
  (三)关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 
  主要考核各区县政府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的情况。各区县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可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任务轻重,由区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并努力提高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关于强化就业服务 
  主要考核区县三级就业服务网络的建设情况,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等各项服务工作的情况和效果。 
  (五)关于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主要考核区县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对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增(净增)就业岗位、各有关委办局完成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国有企业减员规模的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并将完成进度情况报市政府。 
  年度新增就业岗位统计,以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的人数为准。统计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办理过用工登记,且12月底仍在岗的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本市从业人员。 
  年度净增就业岗位统计和控制国有企业减员统计,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统计局、市工商局联合进行统计汇总。 
  (二)对列入促进就业责任体系考核的其他各项内容,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进行综合评估。专项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三)市政府将对列入考核的各项工作完成好的区县及有关委办局予以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另定),对完成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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