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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 2003-03-1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3〕147号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关于二○○一年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结算及二○○二年工效挂钩方案的请示》(沪宝钢字[2003]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2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利税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公司2002年实现利税基数为859243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454367.12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进一步搞好企业内部分配,注重人工成本的管理,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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