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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3 生效日期: 2004-10-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暂行规定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二○○四年十月)
  为积极引导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努力促进我市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43号)要求,决定对我市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资助。特作如下规定:
  一、资助范围和条件
  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事一般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企业,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出口信用保险资助:
  (一)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已申报实际出运,并缴纳保费取得保费正式发票。
  (二)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严重违规行为。
县(市)企业申请本项资助,还需已获得当地政府出口信用保险资助,且资助比例不低于实缴申报保费的20%。
  已缴纳预收保费和最低保费的企业,在未办理出运申报前,不能享受资助。
  二、资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市区企业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50%资助,县(市)企业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25%资助。以外币缴纳保费的,按企业缴纳保费当月第一天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资助资金的依据。
  三、申报资助程序
  (一)企业填写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审批表(见附件),连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费正式发票(复印件),向市外经贸局申报。县(市)企业还需提供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市外经贸局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提供的出口企业投保数据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凭出口企业开具的收款凭证向企业拨付资金。
  四、附则
  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每年拨付一次,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保险资助申请日期为次年1月份。
相关附件:
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审批表.doc
//www.nantong.gov.cn/nantongweb/readrealimages.aspx?id=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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