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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8 生效日期: 2007-06-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发〔2007〕12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1.2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机构及职责
2.2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3预警监测和报告
3.1预警监测
3.2报告
4应急准备
4.1概述
4.2应急资金来源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程序
5.2财政收入政策
5.3财政支出政策
5.4资金拨付
5.5政府采购
6后期处置
6.l应急结束
6.2监督检查
6.3总结评估
6.4信息发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7.3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2.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应急保障机构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证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1.2.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应急保障机构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以及发生在市外区域或境外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1.3.2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概念、分类和分级均按照《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机构及职责
2.1.1领导机构
市、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及其下设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1.2日常工作机构
市、县(区)分别设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财政局承担。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认真研究应急资金保障措施和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及时安排、拨付财政应急资金,确保落实到位;做好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2.2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2.2.1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本专项应急预案后,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按以下分工及时开展工作。
(1)资金保障组
由财政局、发改委、人民银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筹措和安排应急保障资金;紧急调拨资金并落实到位;安排对征用的设备、物资和场地等进行补偿的资金;向上级财政提出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补助申请。
(2)政策拟定组
由财政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人民银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对相关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所需政策支持,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政策的调整,并组织落实;对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作相应的政策调整。
(3)监督检查组
由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综合评估总结,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2.2各成员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内部运作流程由各单位另行制定。
2.2.3各县(区)应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框架内设置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组织指挥体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3预警监测和报告
3.1预警监测
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与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报告
3.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需要给予财政应急保障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及时通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
3.2.2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内部处理程序:报告由财政局承接并立即告知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3.2.3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财政应急保障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4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4应急准备
  4.1概述
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财政保障应急机构应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筹集与应急工作相适宜的应急资金,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4.2应急资金来源
4.2.1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在年初部门预算中,预留的部门待安排资金首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经费。
4.2.2部门预算调整。必要时,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应急支出。
4.2.3设置应急部门经费。按照《预算法》规定,在当年的预算编制中,按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的预备费,优先用于处置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公共事件。
4.2.4申请上级补助。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对口主管部门申请,获得资金支持。
4.2.5社会捐助资金。社会各界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捐助资金应该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捐助者有指定捐助意愿的,严格按捐助者意愿安排;捐助者无指定捐助意愿的,由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统一安排。
4.2.6其他资金来源。必要时,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可优先动用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历年结余、临时贷款和其他单位自有资金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程序
5.1.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分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总体预案后,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随应急指挥中心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
(2)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总体预案后,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随应急指挥中心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3)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总体预案后,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必要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随应急指挥中心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4)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按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随时启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5.1.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等。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采取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
5.1.3上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启动时,下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市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随市应急指挥中心工作组或受委托赴现场协助、指导。
5.2财政收入政策
5.2.l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需政策支持的,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应召集财政、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建议,按审批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5.2.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需政策支持的,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照相关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执行。
5.2.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5.2.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减收影响重大而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可请求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3财政支出政策
5.3.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需政策支持的,由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及时提出相应的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5.3.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5.3.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中央或省政府事权的,积极向中央或省反映,争取经费由中央或省财政负担;属于市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县(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级财政可视情况从财力和资金调度上适当给予帮助、支持。
5.3.4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负责事权的当地政府负担。
5.3.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5.3.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垫付资金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5.4资金拨付
5.4.l各级财政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拨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建立紧急预案拨款和用款的绿色通道。
5.4.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5.4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5.4.4各级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用款单位做好应急资金调度和款项拨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别是节假日的应急资金调拨保障机制,保障用款单位对应急资金的支付、提现等工作。
5.5应急采购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的应急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特殊规定程序办理。
6后期处置
6.1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在相应范围内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相应结束,恢复正常工作。
6.2监督检查
6.2.1各级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查处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罚没收入,应及时上交国库,补充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资金。
6.2.2财政应急保障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单位要定期向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2.3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6.2.4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评估
6.3.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6.3.2各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将本地区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及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和应急效果的综合评估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6.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由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办公室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1.2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办公室备案。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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