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淮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7 生效日期: 2003-10-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3〕16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淮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市场主办者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可以成立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也可以成立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四条调解组织由3人以上组成,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市场主办者可给予调解人员适当生活补贴。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处理终结。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协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第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时,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盖章。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留存一份。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到所在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纠纷,除了选择调解外,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选择仲裁、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约定仲裁的可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因劳动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规定,帮助解决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市场主办单位等,应当团结、教育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爱国、敬业、守法、诚实、守信,为其提供服务,引导其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