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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4 生效日期: 2004-05-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4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保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脑开票的单位除外),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套印有全国统一监制章、采用防伪措施并带有刮奖功能的新版发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刮奖发票是在现行发票样式的基础上,增设刮奖区、密码区而创设的新版发票。
第四条刮奖发票的种类、式样。刮奖发票设计为三大类,分别是刮奖定额发票、刮奖税控收款机发票和刮奖电脑发票,我市推广的是刮奖定额发票和刮奖税控收款机发票。刮奖发票票面设置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字轨、大小写金额、密码区、刮奖区、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等基本内容,定额发票面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等5种,另设辅助票(不设奖)三种,面额分别为1元、2元、5元。
第五条发票刮奖区采用高技术防伪涂层,覆盖中奖金额或谢谢您等祝语。凡刮开兑奖联奖区覆盖层后,显示有金额的为中奖,该数额即为中奖额;显示“谢谢您”字样的为不中奖。
刮奖定额发票采用双胶纯木浆有色底纹纸印制,发票联上的发票监制章仍套印红色荧光油墨。发票字轨码6位,发票号码20位,分两排排序,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操作规程》中制定的发票编码规则编制,密码8位,与发票号码为唯一对应关系。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皆采用数码印刷设备印制。
第六条刮奖发票采取即开即奖方式。
刮奖税控收款机发票奖金设置以10万份为一组,每组设奖金10万元,奖金分布详见下表:


10元
2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500元
1000元
2000元
5000元
合计
奖金个数4000个
400个
200个
100个
30个
12个
6个
2个
2个
4752个
总奖金额
4万元
0.8万
1万
1万
0.6万
0.6万
0.6万
0.4万
1万
10万元
中奖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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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
刮奖定额发票奖金设置以1000万元为一组,每组设奖金8万元,不同的票面金额奖金设置不同,票面金额越大中奖率越高,中奖金额越大。详见下表。
面额
奖金
10元
100万份
20元
50万份
50元
20万份
100元
10万份
200元
5万份
5元
14400个
11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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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元
400个
500个
4800个
3000个
2000个
20元
100个
300个
400个
400个
500个
50元
20个
100个
200个
200个
100个
100元
10个
50个
50个
100个
80个
200元
----
15个
20个
30个
20个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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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个
12个
10个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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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
6个
8个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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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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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
5个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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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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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
合计
14930个
12165个
5478个
3750个
2725个
中奖率
1.493%
2.433%
2.739%
3.75%
5.45%
奖金以现金形式支付。凡中奖金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由消费者持发票“刮奖联”在消费场所当场兑奖,现金由收款方垫付,且不得拒绝。同时收回“刮奖联”,收款方凭收回的“刮奖联”于次月一至十日内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领回已垫付的奖金。凡中奖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消费者应凭有收款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和刮奖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于取得发票后6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科)或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局办税窗口兑奖。
第七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需要,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奖金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市区兑付的奖金由市局每月月底前拨付给各分局,并由市局计财处向市、区财政结算;各市地税局兑付的奖金由各市地税局与当地财政结算。
第八条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刮奖发票。
第九条申请领购刮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领购发票。
第十条纳税人购买刮奖发票,税务机关应按实供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购买刮奖发票一般以一个月的发票用量为限。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每次购买发票的票面金额限定在不大于其月定额的用量,每月需要再次购买刮奖发票的,必须在购买发票的同时,缴纳相关税款。对连续发生的,按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其税收定额。
第十一条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当场盖章,检验发票有无少页、混订、断张等问题,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处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第十三条付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刮奖发票时,应查验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检查发票专用章是否与业户名称相符,发票金额、日期是否正确,发票联与刮奖联是否齐全,中奖区域是否已被刮开等等。对收款方开具的不合法发票和无效发票,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
(二)破损严重、难以辨认的发票;
(三)未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印章不清楚、印章与实际领购发票单位不相符的发票;
(四)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发票;
(五)超出兑奖期限的发票;
(六)兑奖时,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纳税人使用刮奖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付款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拒开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向税务机关举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给予奖励。(查询、举报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刮奖发票的真伪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鉴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发票可并轨运行,但不再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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