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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和预缴征收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5 生效日期: 2002-08-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和预缴征收办法》的通知
湖地税政〔2002〕71号
市本级各征管局、市地税稽查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好地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和预缴征收方式,防止税收流失,推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逐步完善,促进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市局制定了《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和预缴征收办法》。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五日
《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和预缴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防止税收流失,推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逐步完善,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市本级由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小企业或者单位。 
以上纳税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核准采用自主申报、年终汇算清缴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为核定征收和按预征率预缴征收两种。
  第四条 对不设帐簿或虽设帐簿但帐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或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实行按月(季)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五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及市局统一制定的最低行业应税所得率,结合企业的纳税情况、财务管理、赢利水平等因素,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被重新认定为核定征收后,三年内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追回(不包括2002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
第七条 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的企业,可实行按月预缴,年终企业按实际数汇缴申报、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预缴征收方式。
上款所指的“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是指未进行或未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而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
  第八条 对实行预缴征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初就企业销售、效益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预征率,其率不得低于市局核定的标准;若个别企业(行业)按市局确定的预征率征收确有困难的,须报经市局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实行预缴征收的企业,年终汇缴申报高于预征税额的,高于部分须按规定补缴入库;汇缴申报低于预征税额要求退库的,须由企业在次年一月底前提出申请,并经重点稽查无误后进行退库。对经重点稽查后发现存在第四条所规定六种情形之一的企业,一律改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对其入库税款不予退库。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当年的一至三月底根据企业填制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认真进行一户一核,在报经征管局局长同意后实行,并报市局备案。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报经市局批准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实行自主申报、年终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征收的企业如存在第四条所规定六种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可变更征收方式。
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应从变更年度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和预缴征收的企业应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税务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核定预缴率(预缴征收的企业年终汇缴申报除外),按月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按月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总额)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式。
  第十三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和预缴征收的企业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各征管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的不低于市局的预征率以及其他不须经市局批准的具体征管办法应及时上报市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核定征收企业最低行业应税所得率表》、《分行业最低预征率表》

企业所得税预征率表

序号
行业
原来执行的最低
企业所得税预征率(%)
调整后的最低企业所得税预征率(%)
1
工业
1
1
其中:铜材、电机
0.5
0.5
毛纺、绢纺、丝绸
0.5
0.5
水泥
0.5
1
2
商业
0.5
0.5
其中:丝绸、绢纺
0.3
0.3
3
交通运输业
1
1.5
4
服务业
2
2
其中:旅店
1.5
1.5
5
建筑、安装业
1.5
1.5
房地产
2
2
6
其它行业
1
1.2

注:1、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归属,表中已有明确的,按规定预征率征收;表中没有明确的,按“其他行业”征收。
2、企业有兼营行为的,按主营业务确定预征率。

核定征收企业最低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
抽样调查户数
调查测算后平均应税所得率
核定最低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
7-20%
9
3.92%
5%
其中:建筑材料(砂石、砖瓦、水泥)
7-20%
6
8.94%
8%
商业
7-20%
5
2.13%
2.5%
建筑、安装业
10-20%
10
4.06%
5%
房地产开发业
10-20%
7%
饮食、服务业
10-25%
10%
娱乐业
20-40%
20%
其他行业
10-30%
7
6.08
8%

注:1、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归属,表中已有明确的,按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征收;表中没有明确的,按“其他行业”征收。
2、企业有兼营行为的,按主营业务确定最低应税所得率。
3、应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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