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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 2004-09-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4]9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绍兴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森林防火工作“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党政领导负责制,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关于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浙森防指〔2000〕5号)及党风廉政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党政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组织,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森林防火及救灾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五)制定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八)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兼职或专职护林员,具体负责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并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十)建立毗连地区护林联防组织,做好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20次/10万公顷的或受害率超过0.8‰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
3、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或街道,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责成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的;
2、全年发生3次以上森林火灾的;
3、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4、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出,仍不予消除的。
(三)乡(镇)或街道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所在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省、市、县的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措施不到位,敷衍塞责,发生火灾时,又不及时组织扑救的;
2、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不予消除,造成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2小时内不到位,组织扑救行动迟缓而使火灾蔓延的;
4、发生森林火灾有意瞒报或虚报灾情的;
5、在森林防火期内,防火值班不正常,擅自离开岗位的;
6、乡(镇)或街道发现森林火灾后半小时内没有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报告,造成损失的;
7、在乡(镇)或街道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时,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8、在乡(镇)或街道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后,因组织扑救不力延烧到毗邻乡(镇)或街道,起火乡(镇)或街道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的;
9、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而造成损失的;
10、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脱离指挥岗位而造成损失的;
1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或连续12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12、在责任区内,全年累计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20次/10万公顷的或受害率超过0.8‰的。
(四)乡(镇)或街道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所在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从重或加重处分,除此之外,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县(市、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或连续24小时尚未扑灭的;
2、因森林火灾,造成国家级、省级风景区或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破坏的;
3、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4、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的。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及时作出处理,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本制度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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