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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
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1]523号

民政部、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涉及境内外双重标准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以对内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2项) 
  (一)婚姻登记收费。各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以及办理离婚登记的收费标准,均按办理国内婚姻证书费及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收取。即结婚证书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婚姻登记人可自愿选择;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不高于婚姻登记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 
  (二)收养登记费。民政部门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均按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办理登记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二、公安部(1项)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边防检查站应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要求派员监护,或海事法院要求派员看押船只时,监护费按照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监护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派出一人工作一天收费50元人民币,工作半天收费30元人民币。 
  三、交通部(2项) 
  (一)港务监督管理费。1、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对港澳船员和外籍船员,均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中规定的对国内船员的收费标准执行;2、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参加各项海员专业训练的考试费、证书费和翻译费,按[1992]价费字191号文件规定的国内海员专业训练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费。港务监督签发的《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无论任何国籍的船舶,均按现行对中国籍船舶的收费标准收取。即500总吨以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不足10吨,证书费20元;500吨以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超过10吨而不足50吨的,证书费60元,除此之外,正本每份100元,副本30元。 
  四、农业部(3项) 
  (一)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对港澳台和外国籍渔船船员的所有考试发证,均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的对中国籍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农药登记费。对境外企业的农药登记费标准,按对境内企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即,正式登记每个品种2500元,改变剂型(包括含量)登记每个品种1000元,变更使用范围登记每个品种100元,临时登记每个品种500元。 
  (三)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对境外厂商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标准按对境内厂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品种登记每类2000元,系列产品每个品种另收200元;变更登记中改变剂型每类1000元、改变含量每类300元、变更使用范围每类100元;登记证每证10元。 
  上述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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