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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 2006-03-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6〕40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根据近几年市区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现对《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金政发〔2000〕198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调整市区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和超定额补助办法。
定点医院在一个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人均住院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分别调整为:市中心医院6680元,市人民医院5170元,市中医院5140元,市第二医院5140元,市第五医院3420元,金华广福医院4570元;超过定额标准20%以内部分,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给予定点医院60%的补助;高额病种补助医疗费用超定额部分,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给予定点医院70%的补助。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建立定点医院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考核补助机制,根据考核情况,补助标准可以向上浮动,但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具体考核补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建立市区企业职工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助机制。
参加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购买)5年以上的市区企业职工,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不含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负)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予以补助80%。
三、本补充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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