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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1 生效日期: 2005-04-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舟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为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5〕26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督查、考核和奖惩;
(五)组织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和当地政府的决定;
(二)监督、举报当地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协助监管部门排查制假售假窝点;
(三)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有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食品监管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的群众性宣传教育。
三、各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和决策部署,按职责规定组织实施;
(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三)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五)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组织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六)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和专项整治活动,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四、有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农林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制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农产品安全认证体系,协助组织“菜篮子工程”基地建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及质量监督;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动植物防疫检疫,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检测信息。
(二)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规范水产品市场;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实施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三)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组织制定、修订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标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不合格食品和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组织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食品质量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质量预警机制,按规定报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核准食品工商企业和经营户的市场准入资格,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组织实施经营企业商品准入制度和市场巡查制度,加强食品市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商标、广告监管,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负责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建设;建立市场食品质量预警机制,按规定报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卫生许可,食品流通领域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领域的卫生许可及监管;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检查;负责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查处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按规定报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协调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政策、规定和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和食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收集、评估和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负责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的建设。
(七)经济贸易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组织协调“三绿工程”,实施食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查处私屠滥宰行为;指导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推进食品安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八)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协助支持食品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和登记,负责进口食品的认证验证;负责对国家规定目录内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收集动植物疫情信息,负责进出口食品及动植物产品的风险预警。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市、县(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所在地的食品安全负相应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监管责任。
(四)县(区)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作出总体部署,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下级政府和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存在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发生多起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受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质量警示的地区,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限期整改和治理。
(五)市、县(区)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监管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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