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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3 生效日期: 2006-01-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提高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市本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现就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事业单位(不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
二、考录、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当年度市编制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三、推行公开招考录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凡不具备直接聘用或选调条件的,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半年统一组织一次。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确定招考职位、招考范围、报考条件等事宜。
(一)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3、身体健康;
4、符合招考职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要求,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5、符合招考组织单位公告的其他条件。
(二)招考程序
1、制定招考简章。内容包括招考单位、职位、人数、范围、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及方法、报名及考试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简章须报市人事局审定。
2、发布公告。报名前半个月,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招考简章。
3、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市人事局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数未达到招考职位人数3倍的,不得开考。
4、组织考试。考试一般分笔试和面试,特殊岗位可只设面试。考试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5、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特殊职位须根据职位性质设定补充要求。体检须在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进行,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6、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审核。
7、录取和聘用。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聘用对象,由用人单位报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录取对象属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实行聘用合同制和人事代理,双方聘用合同经市人事局鉴证后生效。
(三)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不得划定男女录取分数线。
(四)考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五、下列人员可以通过调动或直接录聘的方式,到事业单位工作:
1、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专业对口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教育部直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且专业对口或相近,年龄在30周岁以下;
3、军转干部及符合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
4、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可调到或录聘到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5、因岗位或专业特殊,经组织招考两次以上未达到开考人数,可从相应人员中调动或录聘。
六、下列人员可以调到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事业单位之间选调:
1、党政机关行政编制人员;
2、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3、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
4、同类经费预算性质事业单位间的人员互相调动(但非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到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5、在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担任正科(或副科主持工作)满两年的人员,且到调入单位任领导职务的可调至全额拨款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七、从县(市、区)或市外选调工作人员,除符合以上选调规定外,还要符合工作需要、照顾父母、解决夫妻分居等实际情况。
八、提倡运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调人员。参加公开竞争选调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公开竞争选调人员应事先制定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九、省部属在台机构的下属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政办发〔2002〕153号和台人才〔2002〕167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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