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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丽水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1 生效日期: 2003-10-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丽水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丽水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方便群众办事,改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负责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需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及其他他纪律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在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未经新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不得增加审批事项。
  第五条对每一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时限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都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审批的对象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六条凡具备进入审批中心办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均应进入审批中心,实行“集中式”“办理,做到“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
  第七条建立《丽水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凡审批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中心组织,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其他部门会同办理。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几个处室的,应确定一个处室为主办理,其他处室会同办理。
  第八条各部门和审批中心均应制定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批职责,落实审批责任。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第九条对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条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审批中心领导负有对进审批中心审批事项的协调督查责任,部门应服从审批中心的协调,接受审批中心的督查。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一)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结果。如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各部门和审批中心应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人和责任处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第十三条市政府监察部门和审批中心以及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申请人对审批部门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规定及有关事项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署名投诉的,必须严格保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改变、撤销,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
  (三)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审批中心集中办公或未实行窗口式服务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会办、并联审批事项的;
  (五)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
  (六)对社会公众、申请人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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