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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 2000-12-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皖政〔2000〕4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印发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0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
1、
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省内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九条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条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确定。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皖政”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工作,发布重要决定,批转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文件,向国务院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以及其他必须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代字为“皖政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与国务院部门或兄弟省市区商洽问题等。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令”。主要适用于发布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省政府规章。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明电”、“皖政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五)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安为“皖政人字”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办理省人民政府任免干部事项。
(六)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代字为“皖政办”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省人民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有关地区、部门的文件,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七)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字为“皖政办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办公厅名义对有关地区、部门某项工作作出的通知,公布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答复内容一般的具体事项,以及办公厅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联系工作,与国务院部门或兄弟省市区商洽一般问题,办理办公厅内部事务等。
(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办明电”、“皖政办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九)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安徽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的公文,分别用于记载、传达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办公厅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体式,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标明密级,如需同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号,份号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左上角。
(二)紧急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的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同时标识密级与紧急程度,应将密级标识在紧急程度之上。
(三)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来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用大号字居中套红印在公文首页上端。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也可用几个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但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有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上方居中,上行文标注在横线上方左侧;只用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横线之下、公文标题之上的右侧。
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宜经常变动。年份应标全称并加六角括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以上右侧位置,同时,发文字号移至左侧。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七)除“公告”、“通告”外,其他文种的公文都应标明主送机关。“令”、“决定”视发送范围、对象确定是否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顶格单独标列在标题之下、正文的上行,其中“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标列在公文末页下端、抄送机关之上。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力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观点鲜明,用语准确,层次清楚,结构严谨。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一般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顶格标识“附件”字样,有多个附件时应标识序号。
(十)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一个机关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可以通过的日期为准,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小于标题字号的另一种字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加上圆括号。
(十一)公文除公文纪要、电报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都应加盖印章;联合发文机关达到3家以上的,必须既落款又加盖印章,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得登报”、“此件发至乡镇”等,应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并加圆括号。如属请示件,应在该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系人一般以本机关经办处室负责人为宜。当正文排版后占满全页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项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三)公文应标引主题词。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公文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公文种类的词。一份公文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词目。上行文,应使用上级机关制定的公文主题词表中词目。主题词顶格标注在公文末页、抄送栏的上方,“主题词”3字用3号黑体字,词用3号小标宋体字。
(十四)抄送栏设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抄送机关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依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团组织顺序排列。
(十五)公文一般应有印刷版记。印制版记列于抄送栏之下,左侧注明印发(翻印)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右侧注明印发(翻印)日期,右下角注明印发份数。
第十二条公文用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公文缮印用字应规范化。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文件,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
第十三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除本细则已作规定外,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凡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需要商请同级其他部门解决的问题,应用函的形式直接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未协商一致,或未经本级政府裁决,部门不得擅自向下行文。否则,本级政府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对需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对需要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决定的事项,应直接向上级或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各地之间、各部门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需报上级或本级政府转办。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对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抗洪抢险等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被越过的机关。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示,收文机关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如属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门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文种不得用“请示报告”一类混合文种。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收文机关可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五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根据内容确定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上行公文必须按规定的从数报送。份数不足的,收文机关可要求发文机关补足。
上报省政府的公文一般为10份。
第二十七条为减少重复性行文,凡上级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以不行文,而将原文翻印下发。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口头、电话请示、报告的问题,应当不行文。
省政府原则上不转发国务院部门的文件,不批转省政府部门的会议文件,包括工作报告、领导同志讲话和会议纪要等。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草拟。草拟公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公文文稿由业务主管部门代拟,也可由机关的办公厅(室)撰拟。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审核。公文文稿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
重要文稿应由办文部门的负责同志初审,文秘部门负责复审,办公厅(室)分管公文处理的负责同志三审。
第三十一条签发。公文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签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非特殊情况,机关负责人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办公厅(室)审核的文稿。
第三十二条复核。经负责人签发的文稿,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三条登记。经复核后的文稿,文秘部门应及时登记、编号、标引主题词,按照发送范围确定印制数量,必要时应对文稿作技术处理,再造单送印。
第三十四条缮印。经文秘部门登记后的文稿,应送机关文印室或符合要求的印刷厂缮印。缮印要讲求时效,急件、特急件应按时限要求承印。缮印必须保证质量,做到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大方。
第三十五条用印。用印前,要检查签发人与使用的印章权限是否相符;发文机关标识与印章名称是否一致。用印要求上下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第三十六条分发。缮印好的公文,由机关文秘部门统一分发。分发前,文秘部门应通过承办人从内容到格式进行最后复核,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照单分发。要做到急件随到随发。分发时,要核对信封,填写信序号,秘密、紧急公文应标明密级和紧急程度,随文填写发文通知单。公文发出后,经办人要清点剩余份数,及时检查收件单位的签名,经过复核,在分发单上签字后,余件入柜暂存。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七条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全部办理过程。主要程序有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第三十八条签收。公文一律由机关文秘部门签收,按程序办理。机关负责人一般不受理未经文秘部门签收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登记。公文签收后,由文秘部门逐件拆封检查,分类登记。登记中要将办件、阅件和简报等分开,避免该办的文件漏办。
第四十条审核。收到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一条拟办。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属于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来文,应当按照职权范围,直接转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公文,经领导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拟办意见办求准确、恰当,把握不准时,要主动征询业务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紧急、重要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对需几个部门或地区承办的公文,需明确牵头主办单位。
第四十二条批办。对需请领导批办的公文,文秘部门要及时送办公厅(室)负责同志批办。经负责同志批办过的公文,文秘部门登记后,转有关业务处室或部门办理。
第四十三条承办。有关部门接到交办的公文,应当逐件登记,注明领导同志批示内容、公文运转过程和处理结果,并抓紧办理。各级政府应实行办文限时制,提高办文效率。省政府机关一般公文在10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3个工作周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部门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催办。要建立健全公文催办制度。由文秘部门呈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或者由文秘部门直接交办的公文,文秘部门应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负责人批示的公文重点催办,其他公文每半个月普催一次。催办过程要及时记录,并根据催办记录,定期通报公文办理情况。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四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公文办理结束后,应将2份公文正本连同领导人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整理(立卷);绝密公文办结后应当及时整理(立卷)。一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的公文案卷集中向机关档案室移交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七条归档范围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组卷,并保证公文材料齐全、完整,正确反映公文的形成过程和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八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九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归档。
第五十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主管部门移交。
第五十一条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不可使用铅笔或圆珠笔,所用墨水应符合存档要求。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不得签批和修改。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五十二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三条文秘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加强对公文特别是上报公文的审核报关,严格执行办文规则和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可以不予办理,退回呈报单位,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五十四条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五条未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翻印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转发、翻印。
第五十六条经发文机关批准,在报刊、政报上公开发布的公文具有正式公文的同等效力。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七条遇紧急、特殊事项,经领导批准,可以采用传真方式发送公文,传真件经收文机关复印后按正式公文办理和保存。利用传真机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传真机传输。
第五十八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九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条文秘部门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机关上年度形成和接收的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进行清理、集中,经鉴别并报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场予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由2人以上监销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密码电报汇编内部文件,需按权限报批。
第六十二条其他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本机关公文案卷,必须持有介绍信。查阅密级公文案卷并摘抄部门内容的,需经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公文处理中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制定)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特编制《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词表主要用于标引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公文和各地、各部门上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
一、体系结构
词表共由16类1187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841个主题词,附表有3类346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体制”、“职能”、“编制”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标引方法
(一)一份公文主题词的标引,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词目。顶格标注在公文末页,抄送栏之上。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公文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公文种类的词。如《关于编制2001年预算的通知》,先标类别词“财政”,再标类属词“预算”,最后标上“通知”。
(三)一份公文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如《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城乡建设”,再标类属词“城市”,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交通”,再标类属词(组配)“整顿”;最后标“通知”。
(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可标“司法、行政、法制、决定”。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公文主题内容的类属词,可以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公文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位置,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示区别。
(六)附表中的主题词与主表中的主题词具有同等效力,标引方法相同。不同的是,如果附表中所列的国家、地区的实际名称发生了变化,使用本表的各单位可按照变化后的标准名称标引。
(七)本词表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省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本词表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
01.综合经济(84个)
01a计划
规划统计指标分配统配调拨抽样立项
01b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调整调控控制结构制度所有制股份制责任制流通产业行业
改革改造竞争兼并开放开发协作资源资产资料产权物价价格投资
竞标经营生产转产项目产品质量承包租赁合同包干国有国营私营
集体个体企业公司集团合作社普查工商商标注册广告监督增产效益
节约浪费破产亏损特区开发区保税区展销展览第三产业扭亏采购中介
品牌民营品种联营
02.工交、能源、邮电(66个)
02a工业
冶金钢铁矿产机械汽车电子电器仪器仪表化工航天航空核工船舶
兵器军工轻工有色金属盐业食品印刷包装手工业纺织服装丝绸设备
原料材料加工民品
02b交通
铁路公路桥梁民航机场航线航道空中管制飞机港口码头口岸车站
车辆运输旅客内河
02c能源
石油煤炭电力燃料天然气煤气沼气
02d邮电
通信电信邮政网络数据无线电移动通信
03.旅游、城乡建设、环保(53个)
03a旅游
旅行社景点假日03b服务业
饮食业宾馆饭店
03c城乡建设
城市乡镇基建建设建筑建材勘察测绘设计市政公用事业监理环卫
征地工程房地产房屋住宅装修设施出让转让风景名胜园林岛屿土地
拆迁市容城镇街道装饰
03d环保
保护区植物动物污染生态生物噪音辐射废气废水废品监测
04.农业、林业、气象(76个)
04a农业
农村农民农民负担农场农垦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蔬菜糖料水产渔业
水果经济作物农副产品副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膜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灾害
以工代赈扶贫蚕茧耕地土特产多种经营养殖业播种收割肥料
04b林业
绿化木材森林草地防沙治沙丘陵荒山山区覆盖率植树造林
04c水利
河流湖泊滩涂水库水域流域水土保持节水防汛抗旱三峡淠史杭采砂
灌区水资源江淮分水岭供水水政水文水电除涝灌溉
04d气象
气候预报预测人工增雨
05.财政、金融(72个)
05a财政
预算决算核算收支财务会计税务税率审计债务积累经费集资收费
资金基金租金拨款利润补贴折旧费附加费固定资产税费征收流动资金
债权赤字国库国债结余分成产权借款拨改贷税收税法征管
05b金融
银行货币黄金白银存款贷款信贷贴现通货膨胀交易期货利率利息
贴息外汇外币汇率债券证券股票彩票信托保险赔偿信用社现金储蓄
上市担保股权融资本金
06.贸易(48个)
06a商业
商品物资收购定购购置市场集贸酒类副食品日用品销售消费批发
供应零售拍卖专卖订货营业仓库储备储运货物流通贸易百货
06b外贸
对外援助军贸进口出口引进海关缉私仲裁商检外商外资合资合作
关贸许可证驻外企业招商引资外经配额经营权
07.外事(43个)
07a外交
对外政策对外关系领土领空领海外交人员建交公约大使领事条约协定
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照会国际涉外事务抗议境外
07b外事
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对外宣传出访出国出入境签证护照邀请来访谈判会谈
会见招待会宴会外国人外宾对外友协外国专家友好城市外国记者
08.公安、司法、监察(60个)
08a公安
警察武警警衔治安非法组织安全保卫禁毒消防防火检查扫黄案件
处罚户口证件事件危险品游行海防边防边界边境解救通缉刑事侦破
遣送
08b司法
政法法制法律法院律师检察程序公证改造劳教监狱法治法规规章
见义勇为立法
08c监察
廉政建设审查纪检执法行贿受贿贪污处分举报戒勉纠风
09.民政、人事、劳动保障(100个)
09a民政
基层政权选举行政区划地名人口双拥社会保障民间组织救灾救济募捐
婚姻移民抚恤慰问调解老龄问题烈士纠纷残疾人公墓殡葬社区减灾
勘界捐赠库区居民
09b机构
驻外体制职能编制精简更名撤销合并临时领导小组指挥部事业
09c人事
行政人员干部公务员考核录用职工家属子女知识分子专家参事院士
文史馆员履历聘任任免辞退退职职称待遇离休退休交流安置调配
模范表彰奖励人才公示评选推荐聘用取消资格职位
09d劳动保障
就业失业招聘合同制工人保护劳务第二职业事故下岗养老培训保险
09e工资
津贴奖金福利收入工龄
10.科、教、文、卫、体(92个)
10a科技
科学技术科普科研鉴定标准计量专利发明实验情报计算机自动化
信息卫星地震海洋知识产权高科技中试试验
10b教育
学校教师招生学生培训毕业学位留学教材校办企业考试扫盲素质
院校成人教育
10c文化
文字文史文学语言艺术古籍图书宣传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版权报刊
新闻音像文物古迹纪念物电子出版物编辑演员地方志娱乐场所
10d卫生
医院中医医疗医药药材防疫疾病计划生育女幼保健检验检疫医护献血
药品
10e体育
运动员教练员运动会比赛奖牌训练场馆裁判员兴奋剂体质徽志全民健身
11.国际(28个)
11a军事
军队国防空军海军征兵股役转业民兵预备役军衔复员文职后勤装备
战备作战训练防空军需武器弹药人武陆军动员退伍人防民防
12.秘书、行政(69个)
12a文秘工作
机关国旗国徽机要印章信访督查保密公文档案会议秘书电报提案
议案谈话讲话总结批示建议意见题词章程条例办法细则规定方案
决议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命名预案
图表
12b行政事务
行政工作纪念庆典休假节假日着装参观接待措施调查视察考察礼品
馈赠服务领导活动政府分工办公室重点目标值班
13.综合党团(50个)
13a党派团体
共产党民主党派共青团团体工会协会学会民间组织文联学联妇女儿童
基金会青年未成年人
13b统战
政协民主人士爱国人士
13c民族
民族事务
13d宗教
寺庙宗教事务
13e侨务
外籍华人归侨侨乡侨眷
13f港澳台
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台湾问题
13g综合
整顿形势社会精神文明法人发展其他试点治理突发事件政策咨询中央
国家禁止
附表
01.安徽行政区域(78个)
01a合肥
长丰肥东肥西
01b淮北
濉溪
01c宿州
砀山泗县灵璧萧县
01d阜阳
颍上太和阜南临泉界首
01e蚌埠
怀远固镇五河
01f淮南
凤台
01g滁州
全椒天长来安凤阳明光定远
01h六安
寿县霍邱金寨霍山舒城
01i巢湖
含山和县无为庐江
01j马鞍山
当涂
01k芜湖
芜湖县繁昌南陵
01l铜陵
铜陵县
01m安庆
望江枞阳桐城潜山宿松岳西怀宁太湖
01n黄山
歙县休宁祁门黟县
01o毫州
涡阳蒙城利辛
01p宣城
广德泾县郎溪宁国绩溪旌德
01q池州
东至青阳石台
02.中国行政区域(40个)
02a华北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02b东北地区
辽宁吉林黑龙江
02c华东地区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02d中南地区
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02e西南地区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
02f西北地区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02g台湾
02h香港
02i澳门
03.世界行政区域(228个)
03a亚洲
中国蒙古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
文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东帝汶尼泊尔锡金不丹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
马尔代夫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巴基斯坦阿富汗伊郎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巴林
卡塔尔阿联酋阿曼也门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约旦巴勒斯坦以色列塞浦路斯
03b欧洲
冰岛法罗群岛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俄罗斯
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奥地利列支敦士登
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法国摩纳哥安道尔西班牙葡萄牙
意大利梵蒂冈圣马力诺马耳他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马其顿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希腊
03c非洲
埃及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西撒哈拉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
冈比亚马里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几内亚比绍几内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
科特迪瓦加纳多哥贝宁尼日尔尼日利亚喀麦隆赤道几内亚乍得中非
苏丹埃塞俄比亚乌干达坦桑尼亚卢旺达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加蓬
厄立特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安哥拉赞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科摩罗
马达加斯加塞舌尔毛里求斯留尼汪津巴布韦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
斯威士兰莱索托圣赫勒拿
03d大洋洲
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新喀里多尼亚斐济
基里巴斯瑙鲁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帕劳北马里亚纳群岛自由联邦
关岛图瓦卢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西萨摩亚美属萨摩亚纽埃托克劳库克群岛
汤加法属波利尼西亚皮特凯恩群岛
03e美洲
格陵兰加拿大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美国百慕大墨西哥危地马拉伯利兹萨尔瓦尔
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巴拿马巴哈马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古巴
开曼群岛牙买加海地多米尼加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
圣基茨和尼维斯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蒙特塞拉特瓜德罗普多米尼克马提尼克
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巴巴多斯格林纳达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荷属安的列斯
阿鲁巴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圭亚那苏里南法属圭亚那厄瓜多尔秘鲁巴西
玻利维亚智利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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