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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30 生效日期: 2008-01-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对外谈判工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对外进行的各类谈判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组建并委派谈判小组对外谈判,负责谈判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宜。
  谈判小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四条 针对国有资产重组项目和外资项目的谈判工作,市政府分别组建专门的谈判小组。具体组建工作由市国资委、市外经贸局负责。
  第五条 谈判小组按照依法、诚信、公平的原则开展对外谈判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六条 谈判小组在谈判前,应充分研究拟谈判事项,及时制订谈判方案,明确拟谈判内容、程序及风险防范措施,草拟合同(协议)草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条 谈判小组成员按照经市政府领导审定的谈判方案、合同(协议)草案,认真履行谈判职责,准时参加谈判。
  第八条 谈判小组成员严格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在谈判期间不得单独与谈判对方接触。
  第九条 谈判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谈判的进展情况。对谈判过程中的重大意见分歧,谈判小组应及时呈报市政府领导研究,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协议)的重要条款。
  第十条 谈判小组因开展对外谈判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谈判工作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对因未履行好谈判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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