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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7 生效日期: 2000-03-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字〔2000〕4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从卢森堡和德国引进的40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立方米高炉的二手设备应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再由财政按已征税款的50%返还给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 
 
 
20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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