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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 2001-05-3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培就司函[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社会影响,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计划于2001年7月中下旬组织各地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和目的 
  宣传活动的重点是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通过宣传,引导企业逐步建立职工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职工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国家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更好地开展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二、宣传方式和要求 
  在宣传活动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周或宣传日活动,积极采取上门宣传、现场咨询、专题报告以及在主要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特别是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以及职业院校,对职工和学生所关心的就业、职业技能鉴定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政策进行宣传和咨询。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充分发挥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的作用。 
  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明显位置公告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职业资格等级水平的栏目,在办理职业介绍时,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应要求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凭证推荐就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也要在明显位置公告所涉及的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宣传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这次宣传活动与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以及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使这次宣传活动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工作,请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我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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