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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3 生效日期: 2004-07-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滁政办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委拟订的《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滁州市物价局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3年1月29日)
为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市城市(指设市城市、县城关镇,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来我市各级政府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天然气和集中供热开户费仍单独收取,不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范围。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滁州市: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上述标准的80%征收。
琅琊山矿业总公司的建设项目,在自来水并入城市统一管网前按上述标准的40%征收,自来水并入城市统一管网后按上述标准足额征收。
七、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33号)中有关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工业招商项目中是否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八、各地应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切块使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行政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各级物价、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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