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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1 生效日期: 2001-05-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 [2001] 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落实信息产业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全国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搞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和审批管理工作,现对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着“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及《江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通过清理整顿,达到宏观控制、规模经营、加强管理、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二、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是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通信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而且对维护全省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省通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文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担负起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把这项工作实实在在地开展起来。 
  三、加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全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组,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全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组由省通信管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由四厅局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各市、县(市)也应立即成立由市、县(市)电信局(省通信管理局委托其在当地负责)、公安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参加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合力,共同把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做好。 
  清理整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县(市)电信局、公安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并每十天将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分别向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报。 
  四、专项清理整顿的工作安排 
  (一)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对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存在的数量过多过滥、非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活动、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治乱治散,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二)清理整顿工作安排:从4月28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电视电话会议起,用3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4月28日起到6月10日前,为动员、摸清情况阶段。各市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组立即组织对本地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状进行调查,摸清原已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即两证齐全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数量、分布情况和各管理部门所掌握的非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在6月15日前书面报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组。 
  第二阶段:从6月10日起到7月20日前,为整顿登记阶段。完成对原已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的工作。在清理整顿期间,申请重新登记者应先获得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和文化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再将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和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提交当地电信局,由电信局代受理初审后报省通信管理局,由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经营许可证》,最后凭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和《经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各管理部门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江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重新办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作出审核决定的部门责令其关闭,并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此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各地在进行重新登记工作的同时,要组织联合执法,对已掌握的非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不符合审批要求不予重新登记的或在7月20日前未办理重新登记审批注册手续但仍在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律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阶段:7月20日至8月初为总结检查阶段。各市必须在7月25日前将专项清理整顿结果和总结报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组。7月底,将组织对各市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三)重新审核登记工作要求: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必须坚持“规模经营,合理布局,文明安全”的原则,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工作制度,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审批原则。通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文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本着对党、对国家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对原已取得公安机关颁发“安全合格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网吧”重新登记的审批工作,不得放宽要求和条件。对审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通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文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次集中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前,严禁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这个规定,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后,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江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严格审批,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以往有关“网吧”管理的文件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大造舆论声势,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鼓励家长、学校、社区等各方面自觉行动起来,抵制、举报非法经营或有非法内容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特别要引导青少年网民自觉守法、健康上网。同时,提倡行业自律,引导和鼓励“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自觉遵守行规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省相关厅局设置举报电话,各市、县(市)也应向社会公布查处非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立即组织核查与处理。 
  七、各电信运营企业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专项治理整顿行动,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切断对非法或违规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接入服务。 
  电信运营企业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单位还应对所提供服务的专线接入、ISDN用户的流量、通话时长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将用户姓名、地址报相关部门。同时还应加强对上网线路的管理,严格把关,防止接入非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八、各级管理部门要把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对互联网站刊载新闻和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清理工作结合起来,统一行动,综合治理。对专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互联网站,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一、江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二、江苏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表 
 
 
省通信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文化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一日 
 
  附件一: 
 
江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家信息安全,维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不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而利用计算机开展其他经营性活动的,不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省公安厅及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省文化厅及各级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六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社会大众”为宗旨,保证上网服务健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处罚记录; 
  (二)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场地必须是营业性用房,并符合经营场所有关规定。场地建筑结构安全、合理,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应急灯等应急设备。场地不得设置封闭包厢; 
  (三)开展营业的计算机设备不得少于20台(省辖市不得少于25台),每台计算机占营业场地实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四)所有计算机的硬盘不得装载游戏软件。营业场所除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外,不提供电子游戏活动; 
  (五)所有计算机必须加装由公安机关检验通过的安全管理软件,并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除管理服务器外,所有计算机不得装有光盘驱动器和软盘驱动器; 
  (六)必须接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以下称ISP经营单位)的服务器提供上网服务。上网通信线路必须是专线方式,带宽不得小于128Kbps,以确保各营业用计算机能同时上网,并达到一定的速率; 
  (七)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技术人员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可互兼)。具体比例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情况确定。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具有计算机、通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半年以上计算机培训证书或省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公安机关组织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 
  (八)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坚持“规模经营,合理布局,文明安全”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并由审批部门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表》(附后)。 

    第九条   场所申办者凭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ISP经营单位的接入意向证明,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文化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文化部门负责对申办条件(一)、(四)、(九)的审核;公安机关负责对申办条件(一)、(二)、(三)、(五)、(七)、(八)、(九)的审核。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 
  经审核同意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由县级以上文化部门颁发网络文化准营证,同时各自还应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表》作为附件一并发申办者。 
  经审核不同意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书面通知申办者,并抄送省通信管理局和当地相关部门。 

    第十条   获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的,应当凭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及其附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表》等申请材料,送交拟为其提供上网接入的ISP经营单位,并与ISP经营单位或网络元素出租经营单位草签租用接入专线的租用协议(草案);ISP经营单位将申办者草签租用的专线情况填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表》,并将申办者完整的申请材料报省通信管理局。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申办条件(一)、(六)、(九)的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者,并抄送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和经营许可证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部门办理相应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ISP经营单位办理互联网上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同时还须凭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换发《安全合格证》。 
  ISP经营单位应将已接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汇总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与国际联网的,应当使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实际营业地址和所核准的地址必须相符; 
  (二)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必须设置标有营业时间和“除法定节假日8时至21时外,不接待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警示标志;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安全合格证》、《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张贴醒目的顾客依法上网公约、当地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公布具体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 
  (三)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制度; 
  (四)安装由公安部门检验通过的安全管理软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五)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或者接入线路; 
  (六)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 
  (七)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八)制止、举报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 
  (九)对有关部门的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拒绝检查。 

    第十八条   ISP经营单位不得向无批准文件、无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非法经营者提供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ISP经营单位应配合通信主管部门对通过其接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条   ISP经营单位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上网线路和电路进行检查,发现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应主管部门的要求,中断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违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接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上网在使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前,应预先履行用户登记手续,填写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上网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有关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的,应在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记录在案。 
  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重新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审批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运营企业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宾馆、饭店等的商务中心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参照执行,且开展营业的计算机设备不得少于2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江苏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表 
 
  申办单位基本情况 
  申办者工商注册名称 
  工商注册号或预登记号 负责人 联系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地址 
  审 核 内 容 
  项 目 实际情况 
  营业场所详细地址(门牌号码) 
  主体有无曾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记录 
  营业场地实用面积(平方米) 
  计算机台数及主要型号、配置 
  所接入的ISP单位名称 
  出租专线单位名称 
  专线类型及速率 
  其他 
  审核人(签字): 审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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