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8 生效日期: 2006-08-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国土房〔2006〕272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厦府办166号《关于清理和规范经营性项目增加容积率的意见》,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用地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以完全出让方式取得、建成后可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商业、住宅、办公、旅馆用地项目(私房除外),不包括工业仓储用地项目及自用自营限制性出让用地项目。
  第三条 经营性用地项目经批准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应按本补充规定计收增容地价。
  划拨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及自用自营限制性出让用地项目经批准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仍按厦国土房140号文执行。
  第四条 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经营性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局负责征收。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经营性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各分局负责征收。
  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评估、计算,以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办事窗口正式受理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增容手续报告(相关规划审批文件及竣工实测资料应合法、有效、齐全)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五条 增容地价的估价方法
  (一)属于已批未建项目,按市场比较法评估计算增容地价(具体估价规则详见附件二(略))。
  如出现增容项目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计算增容地价的(在估价基准日一年内,在增容项目周边片区,我市国土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没有公开出让成交案例或公开出让成交案例不具可比性),则可采用其他评估方法。
  (二)属于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实测增容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按剩余法评估计算增容地价(具体估价规则详见附件一(略))。但评估价不得低于按厦国土房(2005)140号文标准计算的增容地价。
  (三)以下情形按厦国土房(2005)140号文标准计算增容地价: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
  2、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实测增容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的项目。
  (四)属于公开“招拍挂”出让地块按以下标准计算增容地价:
  1、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增容地价计收标准,则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条款执行。
  2、如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增容地价计收标准的,则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属于按合同约定条款计算或按厦国土房(2005)140号文标准计算增容地价情形的,由土地利用处(科)直接计算,报局(分局)分管领导审定。
  (二)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土地利用处(科)提出增容地价方案,经局(分局)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局(分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必要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公示期间,如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对所公示的增容地价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局土地利用处(分局用地矿产科)受理,提出复核审查意见报局(分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审议。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