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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07 生效日期: 1992-11-07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房改字[1992]30号

房改字[199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1992年11月7日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理顺住房资金渠道,保证房改资金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必须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方针、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和地区、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住房委员会,下同)审核,报请当地政府批准,设立“中心”。

  第三条 “中心”是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代表政府对房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营运的事业性经济实体,属于事业法人。

  第四条 “中心”的经营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房改,保证政策性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中心”隶属于城市或地区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挂靠在房改办所挂靠的同一单位。

  第六条 “中心”按企业化管理要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积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体系
  第七条 “中心”以大中城市为依托,设置基层中心机构,全国形成网络体系。

  第八条 大中城市设“中心”,县(县级市)、单独实施房改方案的大型工矿区和单位设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简称“分中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设“分中心”。“中心”、“分中心”均为经济实体,“中心”对“分中心”实行政策、业务领导。

  第九条 地区(州、盟)所辖市、县设“分中心”。

  第十条 省、自治区、地区级在同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设地方住房资金管理联合中心(以下简称“地方联合中心”),由省、自治区、地区辖区内“中心”、“分中心”代表大会推选代表参加“地方联合中心”的理事会,“地方联合中心”为本辖区内资金管理中心的指导、协调、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全国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设中国住房资金管理联合中心,对全国的“中心”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其理事会由全国的“中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职责:
  一、拟定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筹集、营运、归还、管理等有关制度办法,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执行;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积金缴交比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住房资金有偿使用的利率标准,经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五、监督、检查住房基金归集和运用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经营业范围:
  一、住房资金的归集和偿还;
  二、住房资金的调剂、运用和收回;
  三、组织发行各类住房债券;
  四、住房资金的增值经营。

  第十四条 “中心”对住房资金管理与有关部门职责划分:
  一、公积金等职工个人住房基金,由“中心”直接管理、直接经营。创办初期,不具备自营条件的,可由“中心”决定暂委托银行代办;
  二、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对原有资金和新列入预算的资金进行核定、划转后、经当地政府授权,由“中心”管理,信贷业务委托专业银行代办;
  三、单位住房基金,由“中心”进行监督、管理,信贷业务,由“中心”委托各开户银行代办;
  四、“中心”负责对职工和经济实用房开发单位发放购建房贷款;
  五、住房银行主要负责政策性信贷、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 三级住房基金中,涉及各部门利益的分配,为便于操作,一律通过利率、资金使用权限、对困难户贴息、税收等办法协商解决,“中心”经营净收益,充实“中心”自有资金积累、扩大支持房改实力。

  第十六条 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金融机构代办业务的,委托与受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业务、权利及代办费,代办费的标准,应按照金融机构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双方议定。

 

第四章 “中心”内部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中心”设理事会,为内部管理领导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当地政府代表(房改领导小组领导成员)、房改办主任、体改部门代表、财政部门代表、监察部门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职工代表、经济专家、法律专家各一个组成。理事长由政府代表担任,副理事长由房改办主任担任,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住房资金筹集和运用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住房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确定投资方向;
  三、审查、批准“中心”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审议“分中心”、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并,报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五、听取和审查“中心”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协调有关住房资金全局性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专职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理事会提名,报请当地政府任命,主任为“中心”的法人代表。

  第十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全面负责本中心的行政管理及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中心各级基本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拟定本中心业务经营计划;
  五、向理事会提出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工作报告;
  六、签发本中心日常业务、财务及行政文件;
  七、提出本中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八、提出本中心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并建议,报理事会审议;
  九、向理事会提出本中心各部门干部、职工任免、定级、升级、奖惩、录用的建议,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十、根据理事会的授权,代表中心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十一、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和经营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照房改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章程,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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