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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6 生效日期: 2006-06-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泉政办〔2006〕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林业局制订的《泉州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泉州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
泉州市林业局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基层防灾减灾能力,确保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行动正常开展,有效防范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福建省森林火警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闽政办〔2006〕96号),以及国家、省森林防火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城市园林景区及街道绿化树木外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指由省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险天气条件预测和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野外用火实际做出的专项预警结论,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为预防和快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而采取的应对性预防措施。实施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应当遵循因险施策、科学应对、分级响应、分层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省政府在原有国家规定的森林火险天气5个等级的基础上,统一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3个等级,分别代表三级、四级、五级森林火险,并用中英文标识。一、二级森林火险只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各地应严格按照省制作的预警信号图标样本制作预警图标,制作的材料和数量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在预警信息发布并实施响应状态时,应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放置在进山入林的道路口,以及林区人员活动频繁密集场所的显要位置,并通过当地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广为宣传,以便公众及时识别警示标识。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林火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险性。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且可能在本市局部地方造成森林火灾持续发生,并形成较大范围的蔓延,具有高度危险性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林火极易迅猛蔓延,扑救难度极大,且可能在全市形成森林火灾暴发性发生,大面积蔓延,具有极度危险性。
第六条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行动,划分为黄色预警(三级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四级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五级森林火险)三个等级状态。市气象部门应及时收集、分析、预测、评估、判断相关预警等级信号,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后发布。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依据不同的预警信息和响应状态规定,迅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准备工作。
一、黄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黄色预警信息传达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乡镇、场(所、站)、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区。
(二)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督促基层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全用火。组织基层护林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副指挥在位,组织森林防火办公室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
(五)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扑火队,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相关网站,以及各地的有线电视、广播等媒体,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播(刊)天气预报中同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橙色预警信息迅速传达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乡镇、场(所、站)、村、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区。泉州市各新闻媒体、市气象台网站、市森林119网站等,应即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二)县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在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并组织基层护林员和了望台(哨)的了望员到岗到位,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三)各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市以及所属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应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分析辖区森林火灾发生的趋势,提出应对性工作措施。对局部地方持续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较大范围蔓延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组织当地军民迅速投入扑救,尽快扑灭火灾。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和扑火抢险动态,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时预测通报火险天气情况。
(六)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所属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进入待命状态,可适时组织模拟实战演练,进一步落实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的准备到位情况。
(七)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要积极组织开展防火预警宣传工作。
(八)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以及相关网站应在播(刊)天气预报中同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提醒公众注意森林防火。必要时应适时增播、插播预警信息,及时提出防患警示,提高公众防患意识。各级护林员应加强巡山护林,消除火灾隐患。
三、红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红色预警信息迅速传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基层乡镇、场(所、站)、村、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区。泉州市各新闻媒体、市气象台网站、市森林119网站应即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相关应急工作部署,发布野外用火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活动,组织动员基层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和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为。
(三)全市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实行24小时林火监测,及时掌握火情。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电,周密部署当前防火灭火工作。广泛发动群众,组织各方力量全面加强森林火灾的防范,确保不发生大的问题。
(五)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应到位主持抓好火灾的防范扑救,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火险火灾形势;按照各级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强化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与指导确保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协调当地驻军(警)部队,做好防扑火工作准备。
(六)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除执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第五条有关工作外,应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七)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并切实按照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规定,全面落实应急与救援力量和各类器材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区基层护林防火协会和有关防火责任单位,深入一线,进村入户采取鸣锣告示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
(九)对已发生的森林火灾,尤其是爆发性大面积蔓延的森林火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亲自坐镇,组织力量,科学指挥,全力扑救,减少损失。
(十)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各相关网站应在播(刊)天气预报中同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情况紧急时,泉州电视台要及时进行预警条目连续滚动播报,及时提出有关防患警示,提醒公众注意森林防火,提高防患意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级护林员应加强巡山护林,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凡本市范围内需要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其余等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具体由市气象局根据火险天气、林下可燃物点燃、蔓延速度等情况进行预警信号确定,并报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公开发布。在预警信号发布前,市气象局应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联系沟通,根据18小时、24小时的天气预报确定18小时、24小时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第八条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由高级别向低级别转换,应以天气发生有效降雨、高温旱情减低或发生爆发性森林火灾模式天气消除为条件。由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的权限作出决定后,方能转换响应状态和解除防范。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换解除响应状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决定转换或解除响应状态时同时书面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报备。
第九条本细则所做出的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响应状态的规定,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落实本地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工作要求的基本依据。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实际,切实按照危险程度越高,措施力度越大和确保重区域安全的原则,制定本级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方案,并报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国有林场以及林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应按森林火灾属地管辖的原则,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方案。
第十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险预警监测的技术合作和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测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加投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森林火险监测设施和预警信息测报网络建设,努力推进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上新台阶。
第十一条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相关网站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配合宣传,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识别警示标识,做好防范工作;同时,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国有林场以及林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应负责在进山入口及林区人员活动频繁的场所的显要位置做好警示标识的悬挂。
第十二条驻泉部队和武警官兵是我市扑救森林火灾和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中央军委、国务院和总参谋部关于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有关规定,建立军警民共建扑救森林火灾机制,积极主动的商请部队协助配合实施火险预警响应规定,支援地方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将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列入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凡是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工作存在疏漏,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督促整改。对在执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时,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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