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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漳大桥(漳州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2 生效日期: 2007-06-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漳大桥(漳州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7〕95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市发改委、国土局:
《厦漳大桥(漳州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厦漳大桥(漳州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推进厦漳大桥(漳州段)沿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厦漳大桥(漳州段)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安置的土地、地面种植物、构筑物及民用建筑物。
第二条本《方案》由龙海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拆迁人为福建厦漳大桥有限公司,被拆迁人为厦漳大桥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及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三条拆迁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征迁的房屋、果树、坟墓等补偿数量,按公司会同设计单位和沿线龙海市、各镇政府及村委会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
第四条大桥征迁的土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第五条龙海市有关镇、村的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为1200元/亩-1400元/亩。(具体补偿金额由龙海国土局按以上标准进行计算)。
第六条其他地类的征地补偿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七条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构件预制场、工棚、仓库、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不可复耕的,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可复耕的,按同地段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三倍逐年补偿(租用年限一般按建设工期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达不到原地标准的,应补足地类差价,然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临时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条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施工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当地政府和大桥公司给予配合。
第九条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安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有利于被拆迁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区建设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十条按实际拆迁量结合安置模式确定安置地数量,安置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权源确认原则和处理方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凡是从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抢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三)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一)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为准。
(二)外村或村外人员寄户、挂户或婚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户的除外)
(三)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可纳入计算对象。
(四)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五)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并已到本村女方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六)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七)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可按两人计算。
(八)五十周岁以下丧偶的可按两人计算。
第十三条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方法
(一)建筑物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见附表一。
(二)民用建筑物成新标准:见附表二。
(三)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四)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四条拆迁安置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一)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被拆迁人按每户进行安置,户别划分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册为依据,如果户籍册没有单独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以常住人口登记在本村并且有取得合法的机构登记证为计算依据。有多子女的丧偶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独立分家生活,老人应与其中一户合住,不再单独安置建房。
(三)拆迁安置用地面积:
1、拆迁安置面积分成80m2、100m2、120m2等三种类型。
2、家庭人口在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按80m2进行安置。
3、家庭人口五口(含五口)以下的,按不大于100m2进行安置。
4、家庭人口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按不大于120m2进行安置。
5、一宗地多户的,以户安置。
6、一户多宗地的,按一户一宗地安置。具体安置用地面积按本项的第2、3、4目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拆迁人须交纳征地办证税费92元/m2,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由拆迁人按92元/m2予以收购补偿。
第十六条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人员住宅安置,但可依法报批企业用地;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的安置范围。但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十七条历史形成已建住宅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原则上拆迁不予补偿和安置,如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对照本《方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酌情补偿和安置。
(一)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的7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二)凡是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5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三)被拆迁房屋没有合法权源的,安置地要补办合法权源手续,被拆迁人须按规定补交办证税费。
(四)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和超准建面积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85%给予补偿;已向村、镇交纳有关费用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90%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对照本《方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被拆迁户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拆迁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m2。
第二十条如被拆迁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m2。
第二十一条安置宅基地由村统一向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村委会负责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参照《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办理〕,拆迁人负责场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的户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实行统迁自建、先建后拆的操作办法。采取先安置建房后搬迁,再拆除建筑和附属物;部分由于建设需要,需先拆迁后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拆迁前,必须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依照本《方案》领取90%补偿费。同时每户付给搬迁费300元,再进行选址施工建房,剩余10%补偿费待建筑物交付拆迁三日内付清。
(二)拆迁安置采用优先法原则。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用地,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第二十四条过渡安置方式
过渡安置方式。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并由拆迁人发给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人每月1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人口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建筑物,拆迁人有权取消剩余10℅的补偿费,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拆迁人出资统一的组织拆除,二是由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凡是拆迁人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从通知签定拆迁协议书之日起,3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500元,6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元。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不签定协议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占地面积的计算规则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的解释权归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附表一: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表;
附表二:民用建筑物成新表;
附表三: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附表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表
表一
类别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基础价
1

建筑结构
框架结构
430
混合结构
330
石结构
280
砖木结构
280
土木结构
230
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石结构
2
有水、电、
卫生设备
(1)高档灯具、卫生洁具
+80
(2)普通灯具、卫生洁具
+50
(3)不齐全的
+25
3
有外装修
(4)贴瓷砖
+40
(5)一般涂料粉刷
+20
4
门窗
(6)高级门窗
+120
(7)普通门窗
+90
(8)木门窗
+60
5
地板
(9)高级地板
+100
(10)普通地板
+50
(11)斗底砖
+25
(12)小泥沙浆
+12
6
楼梯
(13)不锈钢或木扶手
+25
(14)普通钢木、钢管扶手
+12
7
内墙壁
(15)水泥漆涂料
+60
(16)一般涂料粉刷
+30
8
天棚
(17)水泥漆
+20
(18)普通粉刷
+12
(19)吊顶
+15
砖木结构土木结构
9
(20)内外未装修
0
10
(21)水、电、卫生设备
+25
11
(22)外墙粉刷
+20
12
(23)有门窗
+40
13
(24)内装修
+65
说明:无顶房原则上按照同种类2/3酌情补偿:基础价含已封顶尚未内外装修(粗坯)的房屋和埋暗管、暗盒,重置价标准表按十成新计算,表中基础价补偿金额均按建筑面积计算(元/平方米)。
岛屿上建筑因存在二次运输等特殊情况,其补偿标准上调20%。
民用建筑物成新表
表二
建设时间
建筑物成新数
备注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前5年内(含5年)
10
10年内(含10年)
9.0
15年内(含15年)8.0
20年内(含20年)
7.0
21年及以上
6.0

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表三
1.饮水井1000元/口;家庭小水塔250元/个;家庭化粪池500元/个;引水管18元/米;镀锌管30/米
2.围墙:精装修120元/平方米、普通粉刷100元/平方米、无粉刷80元/平方米
3.埕:砖埕40元/平方米、水泥埕45元/平方米、石埕50元/平方米
4.单纯房屋基础:混凝土圈梁基础160元/平方米、条石砌体基础90元/平方米
5.牛舍、猪舍、鸭舍、柴火间、厕所等附属物及简易搭盖分四种类型:混凝土(石)板130元/平方米;砖(石)木90元/平方米;竹架油毡50元/平方米;无顶盖25元/平方米
6.祠堂、庙宇等特殊用地参照本《方案》酌情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四
项目
(不含新种)
规格
单位
价格
(元)
龙眼
荔枝
树冠直径:35cm以下

3
新移植大苗

7
36~75cm

15
76~100cm

40
101~150cm

80
151~200cm

130
201~250cm

200
251~300cm

270
301~350cm

340
351~400cm

410
401~450cm

480
451~500cm

560
501~600cm

640
601~700cm

740
701~800cm

850
801~900cm

980
901~1000cm

1120
1001~1100cm

1270
1101cm以上

1440

项目
(不含新种)
规格
单位
价格
(元)
杨梅
树冠直径:50cm以下

8
51~100cm

40
101~150cm

80
151~200cm

160
201~250cm

240
251~300cm

320
301cm以上

420
早钟六号
枇杷
树冠直径:0.5m以下

50
0.5m以上

120
1.0m以上

200
1.5m以上

280
2.0m以上

360
2.5m以上

440
3.0m以上

520
3.5m以上

600
4m以上
树径50cm以上

1500
树径30cm以上

1000
其它

800


项目
(不含新种)
规格
单位
价格
(元)
其他杂果
树冠直径:50cm以下

3
51~100cm

7
101~150cm

20
151~200cm

40
201~250cm

80
251以上

140
毛竹、绿竹、
麻竹
成竹

15
其它竹类


15
林木

2400
茶园、茶圃

2500
台湾芭乐
50cm以下

12
51~100cm

30
101~150cm

50
151~200cm

80
201~250cm

110
251cm以上

140


项目
(不含新种)
规格
单位
价格
(元)
芒果
树冠直径:35cm以下

3
36~75cm

8
76~100cm

30
101~150cm

60
151~200cm

100
201~250cm

140
251~300cm

190
301~350cm

240
351~400cm

300
401~450cm

360
451cm

420
柑、橙、柚
树冠直径:50cm以下

3
51~100cm

15
101~150cm

30
151~200cm

70
201~250cm

140
251~300cm

210
301cm以上

280
香蕉
小苗

3
大苗

6
未产果

11
小果

40
大果

60

苗圃
龙眼苗圃

6000
花圃(大)

6000
花圃(中)

3000
花圃(小)

1500
榕树

150
说明:苗圃覆盖密度在70%以上按100%赔青;覆盖密度在50%-70%,按50%赔青;覆盖密度在50%以下的,不按苗圃赔青。
金斗墓

150
土墓

300
水泥墓

600
祖墓
一个自然村1至2门

5000
甘蔗

1200元/亩
果蔗

1700元/亩
生姜、菠萝、芦笋、荸荠

3000元/亩
鱼(虾)塘
精养池

4500元/亩
土池

2500元/亩
生活用井

1000元/口
工业用井

2500元/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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