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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30 生效日期: 2001-04-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洪府发〔20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3月23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南昌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发挥其在管理城市、建设社区、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方面的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辖区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第四条街道办理处的工作以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为重点,推进社区建设,把辖区建设成社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生活安全方便、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文明社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应根据地域条件、居民分布情况,按照便利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一般在常住户口3万人至6万人的范围内设立一个街道办理处。街道办理处的设立、变更、规模调整、撤销等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街道办理处的人员编制根据辖区规模和工作需要,原则上每3万常住人口按15个左右行政编配备,每增加1万常住人口按万分之二增加人员编制,由区编制主管部门在区编制总额内具体核定。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办公经费由区财政拨款解决。街道办事处不得经商办企业。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及维修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二)尊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地位,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三)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救济、拥军优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协税护税、兵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
(五)协助城管执法部门清理、取缔辖区内的违章占道摊点;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扰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民拆迁和回迁安置工作;参加检查、督促辖区新建住宅的公共建筑、市政设施、配套项目的落实、验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市政配套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对居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六)收集辖区居民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协调辖区内公安、工商、房管、城建、城管、市容等机构的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驻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应接受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上级部门派驻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考核意见和评议结果向各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对派驻机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进行任免、调动、奖惩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和部署。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不得将自己办理的行政事务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办;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或协助的有关工作,须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布置和安排。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行政负责制。
第十六条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行政事务,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建立街道联席(或协商议事)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街道、办事处、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驻街道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统筹协调涉及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形成的决议,辖区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逐步建立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成员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驻街道的单位以及本街道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中产生,社区成员代表,一般在50人左右。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研究社区建设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决定地区性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的筹集办法;
(四)研究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和驻街道单位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实行政务公开。凡是涉及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利益以及居民群众、辖区单位普遍关心的事项都必须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设立3至5人组成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从本街道的机关干部、辖区居民、辖区单位工作人员中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监督街道政务工作,收集居民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并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情况。凡政务公开的内容须经监督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市、区人民政府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行政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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