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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1 生效日期: 2007-05-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景府发5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是指珠山区及昌江区西郊街道。
第三条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审定、摇号、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复审、申购档案初步建立等有关工作;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评议初审等有关工作。市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凡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家庭成员组成按同一户口簿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实际居住人口。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成员已纳入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不能再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申购条件:
1、申购人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经济适用住房发售上年年底。
驻景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购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成年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结婚、离婚日期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发售上年年底。
3、属中低收入家庭,即申购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上年度户均收入的90%以下。
“市区上年度户均收入的90%”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申购人数×90%计算。
4、申购家庭以家庭申购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申购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按家庭实际人数计入。
第六条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3、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
5、经济适用住房发售前一年内,申购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住房。
第七条申购家庭在提出申购时,同时提交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1、家庭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申购人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购房的证明。
2、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
3、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无房证明。申购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凭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
4、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审查和公示制度。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采取居委会、区政府、市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居委会初审、公示。居委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景德镇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评议审定表》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委托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应当委托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民小组进行评议。评议范围应当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或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区邻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民小组应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后,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主要评议内容,在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居委会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区政府。
2、区政府复核、公示。区政府接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评议、复核。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评议材料等进行调查,并召集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进行评议、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区政府。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审查组,审查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送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由审查组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开具《景德镇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审决定通知书》通知本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3、领导小组审批、公示。领导小组接到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委托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景德镇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有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景德镇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定通知书》通知本人,取消其申购资格。无异议或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并建立档案。
市政府网站、景德镇日报等媒体应免费提供公示服务,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分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工作。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采用摇号制度,所有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人都应参加统一摇号中签(具体摇号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申购家庭凭《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参加公开摇号,通过摇号取得认购资格的家庭,核发《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认购家庭凭《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必须在7日内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不能如期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的,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未申请或申请不予同意的,所核发的《准购证》作废。如仍需申购,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但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第十条摇号应当公开进行,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监督。市公证处应当进行全程公证,市广播电视台应当进行现场直播,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监察部门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摇号中签的申请人选房后,应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期交付给购买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须延期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购买人。用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主体工程应完成三层以上,且自发售之日起6个月内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所出售住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发生合同纠纷的,如延期交付、瑕疵交付等事由,由购房人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户型、面积、公开摇号时间、中签比例和销售最高限价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购房人将经济适用住房抵押,应当征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并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价值以抵押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仅供购房人及其共同生活人居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出租、出借或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购:购房人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的;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自愿向政府出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收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房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收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廉租住房房源的,收购资金应当在廉租住房资金中列支;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收购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垫支,待售出后再将资金回笼。
第十七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住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权,但可依法继承财产权,其财产权的继承,应在政府收购后,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实现。
第十八条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评议、复核、调查、管理中应当密切配合,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已购家庭建立齐全的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并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设立经济适用住房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居住情况的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居住情况的监督,发现有改变使用性质的及时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协助督促购房人整改。
第二十条申购家庭要如实申报收入和住房情况,有关单位要认真审查。工作人员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资格时,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因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追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格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监察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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